為進一步加大對開放、招商引資力度,促進鐵嶺經濟快速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新建域外投資企業(指國外、臺澳、香港和市外的法人、自然人在本市興辦的企業)享受下列土地優惠政策:
(一)可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對域外投資者提供土地使用權。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出讓金按本市基準地價的20%到40%繳納;一次交納有困難的,可分期交納。
(三)佔用現有耕地只要不改變原土地使用用途,利用“五荒”(荒山、荒坡、荒溝、荒灘、荒水)資源只要不造成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其使用形式及價格由項目單位與農戶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商定,土地部門不再收取費用。
第二條新建域外投資企業享受下列稅收優惠政策:
(一)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屬於農業產業開發和投資額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屬於啟動、改組工業“雙停”企業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屬省級以上鑒定的高科技成果轉化的生產性項目,從投產之日起,5年內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稅及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5年內免征房產稅。
(二)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產加工性項目,從投產之日起,5年內返還地方分成部分增值稅的50%,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及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免征房產稅。
(三)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一般性生產加工項目,從投產之日起,3年內返還地方分成部分增值稅的50%,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
(四)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非生產性項目(飲食、旅店、娛樂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須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從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返還企業所得稅1年。
第三條新建域外投資企業在有關費用方面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新建的域外投資企業應繳納的各種建設費用,除繳納國家及省應收部分外,地方留用部分全部免收;純地方收費的一律免收。
(二)減半交納工商註冊費,免交工商管理費3年。
第四條享受第一至第三條優惠政策,域外投資必須在限定額以上,經營期必須在7年以上。固定資產投資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按重點項目對待,可以採取“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辦法,給予更加特殊的優惠。
第五條獎勵招商引資有功人員(不含本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
(一)引進域外有償資金,使用時間超過3年的,按實際資金調入額的1%給予獎勵;使用時間超過1年,按實際資金調入0.5%給予獎勵。
(二)對直接引進外資興辦“三資”企業的引資者,實際外資調入額5萬美元以下的(含5萬美元)給予0.5%的獎勵;5萬美元以上,10萬美元以下的(含10萬美元),給予1%的獎勵;1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1.5%的獎勵。
(三)對提供直接客戶,促成對外工程承包的,按合同額的0.5%獎勵。
以上獎金以人民幣形式支付,可列入企業成本,並在外資調入、勞務輸出、工程開工後的30日之內由受益單位兌現。引進域外獨資項目的,獎金由承接項目的地方同級財政支付。
第六條鼓勵發展外貿出口
(一)進出口專業公司、有進出口自營權的企業和挂靠公司,提取當年出口創匯純利潤的20%,獎勵有功人員。獎金由受益單位稅前列支,進入經營成本。
(二)年出口交貨值1萬美元以上的農副產品出口生產基地,按原田種徵收農業稅
第七條鼓勵向域外出售、租賃國有企業。對促成域外投資者購買、租賃或合資經營我市國有企業而不能在新企業中擔任領導工作的原企業法定代表人,除給予一定的獎勵外,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安排相應職務的工作。
第八條對鐵嶺經濟發展有特殊貢獻的人才,由市政府聘為經濟顧問,按月發給津貼,或給予一次性獎勵。對貢獻大的外商,由市政府授予“榮譽市民”等榮譽稱號。凡受聘來鐵工作的各類人才,在住房、落戶(包括糧食關係)和子女入學、就業等方面提供方便條件。固定資產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本人及其配偶的未婚子女原戶籍農村的,免費落入市區或城鎮。
第九條本規定由鐵嶺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