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國政府批准在遼寧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包括這些企業的外商財產所有、支配權和正當收入的處理權,均受中國法律保護。
一、 政府依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支援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際慣例管理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有權在批准的合同範圍內,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劃,籌措、運用資金,採購物資和銷售產品。
二、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可以自行聘用或辭退各級管理人員,增加或辭退職工。所需職工除按合同規定優先從中方原有企業人員中招聘外,一般應在企業所在地招聘,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從外地招聘,也可以從國外招聘。
三、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履行法律、協議以及合同規定的義務後分得的凈利潤,在企業期滿或中止時所分得的凈資金以及其他正當收入,在依法繳納所得稅後的餘額,均可匯往中外。
四、 外商投資企業的訓項保險均可向當地保險公司或經批准的其他保險公司投保。
五、 外商投資者提供的在中國申請批准的專利技術,以及經申請註冊的產品商標,受《專利法》、《商標法》的保護。凡發生侵權行為時,受害方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的合營、合作各方在履行合同(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經協商或調解無效,可以根據有關仲裁的書面協議,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都有可以向當地中國人民法院起訴。
七、 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八、 政府特別鼓勵外商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對其在稅收等到方面給予優惠。
九、 外商在中國投資的權益,也受中國政府與該國政府簽訂的雙邊投資保險協議或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保護。
十、 鼓勵華僑、香港、澳門和臺灣同胞投資。海外華僑、港、澳、臺同胞來華投資享受相應的外商投資企業待遇。此外,國家還制定、頒布了《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遼寧省還專門發佈了《遼寧省鼓勵臺灣同胞投資實施辦法》。這些法律、規定的實施,意在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其投資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