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外商和外商投資企業逐步實行國民待遇。在我市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交通等基礎設施配套和金融、商業保險、法律保障、勞動用工、諮詢、設計、廣告宣傳等社會服務方面,除國家、省有關規定的以外,與內資企業同等對待;在本市管理許可權範圍內,境外來營人員住宿、就餐、就醫、購買車船票及旅遊門票等,與本市居民同一價格。
(2)外商投資新辦農業綜合開發,農產品精深加工和從事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企業,在國家規定的減免稅期限結束後,2年內徵收的所得稅,由同級財政按50%的比例農年返還。
(3)對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農、林、牧、漁業及相關工業,輕工業,紡織工業等18個方面中鼓勵發展的項目,免收土地使用費3年。
(4)外商投資開發荒山、荒地、荒灘、荒水、農業稅和農業物產稅5年內由同級財政逐年全額返還。
(5)外商投資新辦生產性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投產後3年內計徵的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級獻策政按50%的比例逐年返還。
(6)地方國有工業企業嫁接改造、農業綜合開發和鄉鎮企業企業利用外資的重點項目,中方配套資金不足部分,可用市技改基金或支農週轉金、農業發展基金予以支援。
(7)地方工業企業利用外資嫁接改造,中方合營者以廠房出資的,所繳契稅由同級財政返還合資企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所繳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所繳土地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級財政返還中方合營者。
(8)內資企業以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出資與辦合資、合作企業的,轉讓所得稅由同級財政全額返還納稅人。
(9)地方工業企業引進國舛先進專有技術開發新產品,經有關部門認定,可用技改基金予以支援;新產品投產後3年內計徵的增值稅新增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級財政逐年返還。
(10)除國家禁止與限制項目外,允許企業產權部分或全部向外商出售。允許橋梁、道路、碼頭等公用設施的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有償轉讓給外商,期限最長為40年。
(11)外商投資城鎮危房集中區改造項目享受省政府遼政辦發[1997]21號文對棚戶區改造提供的優惠政策。享受我市“安居工程”所享受的所有優惠政策。執行國務院取消48項建設項目收費的規定。涉及地稅四項稅收(投調稅、營業稅、教育稅附加、城建稅)採取收支兩條線,先徵後退。
(12)外籍專家、學者在營創辦各類科研機構,免交徵地服務費和租地管理費;在營進行科學研究、高新技術開發或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經市科委審定,可申報科技立項,並可申請國家、省、市科技專項基金;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可申報國家、省專項科技經費。
(13)對外貿出口的仲介,成交金額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下,按實際出口額的6‰予以獎勵,成交金額在500萬美元,按履約金額的1‰予以獎勵。資金由受益中方單位支付。
(14)對國際工程承包項目的仲介人,履約金額不足300萬美元,按履約金額的4%予以獎勵,履約金額在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以上部分,按履約金額的7‰予以獎勵。資金由受益中方單位支付。
(15)對勞務輸出的仲介人,每輸出1人獎勵人民幣300元。資金由具有外經經營權的受益單位支付。
(16)為組團施行社招攬國外、境外來營旅遊團組的仲介人,按創匯額的1-3%予以獎勵。資金由組協和施行社支付。
(17)對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含外貿公司)每出口創匯1美元,獎勵人民幣5分,資金由出口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