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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導向 1、先進技術型和科技開髮型企業。 2、工業、加工業、能源交通、旅遊、倉儲業。 3、農業、林業、牧業、水利業和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 4、興建商貿市場。 5、國家允許的其他投資項目。 稅收 1、對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型企業,在享受完第三條定期減免稅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免征地方所得稅。 3、對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享受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對外商投資港口、碼頭建設的企業,可享受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5、凡投資能源、交通、科技開發和從事農、林、牧、水產業及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批准,在以後十年內可繼續按納稅額減徵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6、外商新開發山地,受益後五年內免征農林特產稅,十年內減半徵收。對從事其他農、林、牧、水產業的投資企業,也可適當減免農林特產稅。 7、對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城市房地產稅。 8、對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城市維護建設和教育附加費。 9、外商用其利潤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在本市投資開辦其他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不足五年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如果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則全部退還其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稅款。 10、外商企業如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一下年度的所得彌補,不足彌補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稅繼續彌補,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五年。 11、對外商投資興辦的非生產性企業,按33%稅率徵收所得稅後,第一年到第二年由財政部門按繳納稅額的18%給予返還。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繳納稅額的5%給予返還。 12、對外省市客商在我市投資興辦的生產性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返還,即從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繳納的所得稅由市財政全額返還給企業;第三年至第五年的所得稅,由市財政返還給企業50%,其他稅收也可參照外資企業政策給予優惠。 規費 1、從2001年起,收費標準由市外經委牽頭核定,財政局憑外經委發出的年度規費核定通知書統一收取,然後分部門撥付,所有外商證照由招商單位派專人負責辦理(辦理證照工本費高於60元的,按60元收取;低於60元,按實際規定數額收取)。 2、對外資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收取的費用,屬行政性收費的只收工本費,屬服務性收費的,收費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浮60%收取,收費額在一萬元以下的下浮到50%收取。 3、凡來工業園投資辦廠的,免收水、電增容費,電力工程貼費。 4、凡來工業園投資興辦工業企業的,從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年內享受“只收稅不收費”的優惠政策;在非工業園興辦工業企業的,一年內享受“只收稅不收費”的優惠政策。 5、所有外資企業進入工業園區,用電一律享受城區同網,同價的優惠政策。 6、所有外商投資興建廠房設施的,免收城市建設配套費,其他規費減半收取。 7、對進入收費期的外資企業,實行收費一年一定。 土地 1、外資企業在我市可以通過出讓、轉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外資企業土地使用權最長年限為:居住用70年,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和其他用地50年。 3、外資企業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可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 4、出讓給外資依法土地價格,以當時當地不同地段基準價的下限優惠30%至50%執行。以投資規模大、興辦產品出口型或高技術型企業,興辦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的出讓金還可給予以更多的優惠。 5、外資企業在建期間一律免繳土地使用費。投資折算人民幣600萬元以下的外資企業,投產後五年內繳50%土地使用費。投資折算人民幣600萬元以上的外資企業,投產後三年內繼續免繳土地使用費。投資折算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外資企業,投產後五年內繼續免繳土地使用費。 6、外商投資興辦文化、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免繳土地使用費。 7、外來投資者興辦工業企業,固定資產在200萬元以上且用工多的,無償提供建廠用地;凡外資企業當年上交稅收在100萬元以上(不含優惠部分),其興建廠房費用由財政全額補助。 8、凡投資種養項目,政府能夠劃撥的,費用免收;政府不能劃撥的,按最低標準出租。 9、從事其他第三產業項目,在500萬元以上的,優惠提供用地。 管理服務 1、凡來工業園投資辦廠的,由政府實行“五包”,即水、電、路、電話主幹道包通,證照手續包辦。 2、確保治安環境,凡是接到外資企業報案,公安機關必須優先從速受理,限期破案,工業園區可根據需要設立派出所民警執勤室,對投訴部門行業不正之風,市不足治辦要熱情受理,及時查處。 3、凡破壞經濟發展環境(借職務之便,對各類企業、個體戶進行索、拿、卡、要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當事人,一經查實,一律由其主管部門作出離崗一年處理,是領導的同時免除職務。單位出現一次破壞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給予單位主要領導黃牌警告,並進行誡勉談話;出現兩次的,對該領導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出現三次,該領導就地免職。 4、條管單位再現一次破壞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對單位公開曝光,同時給予黃牌警告;出現兩次的,對分宇航局領導曝光並向社會公開宣佈該領導為“不受瑞昌人民歡迎的領導”;出現三次的,對單位主要領導曝光並向社會公開宣佈該領導為“不受瑞昌市民歡迎的領導”,同時報告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5、推行領導與部門挂點幫扶制度,企業經營管理由企業自主負責,企業外部的矛盾與問題,由挂點領導和部門負責協調解決(進入法律程式的除外),幫扶任務完成情況年底在電視上公開向全市人民報告。 6、開展部門行風評議活動。每年度評議結果,新聞媒體要進行公開曝光,被評為倒數二名的單位,該單位一把手由組織部門誡勉談話,限期整改;連續兩年被評為倒數二名的單位,該單位一把手就地免職,副職降級使用。 7、對所有外資企業實行“一牌二卡”制。“一牌”:保護牌,未經市委、市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到企業收繳規費,查、封企業財產和賬目。“二卡”綠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對持有外資綠卡的外商進行人身、車輛、住宿檢查;紅卡,違反規定到外資企業收繳規費的必須在紅卡上登記。 8、實施“七不準” (1)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委、市政府同意,不準到外資企業進行各種檢查(稅務部門依法收稅除外,公安部門檢查須經市公安局長批准)。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對待有“外資綠卡”的外商進行人身、車輛、住宿檢查。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到府對外資企業收取規費,由市外經委統一收費標準、一個窗口收費和辦證。 (4)任何單位和部門不準向外資企業攤派報刊雜誌、牌匾,贊助、捐贈。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對外商及外資企業進行打擊報復、惡意刁難、敲詐勒索、吃、拿、卡、要。 (6)任何單位未經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不準查、封外資企業的財產和賬目。 (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激化和擅自處理與外資企業的矛盾,如雙方意見難以統一時,應提交市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9、所有招商投資企業的綜合協調指導,由市外經委統一負責。 10、外來投資者及其子女享受本市居民的就業、教育待遇。 獎勵 1、鼓勵社會各界招商引資,對引資5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的仲介者,按固定資產投資的1%獎勵。 2、外資企業納稅大戶,繼續執行瑞昌的有關獎勵政策。 3、對有突出貢獻的外商投資者或經營者除享受物質獎勵外,還可享受一定的政治待遇和精神獎勵,如安排政協委員、授予瑞昌榮譽市民、市勞模、推薦申報九江、省勞模等。 4、外商按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三年內,地方部分由財政全額獎勵。 5、凡投資農業開發項目,三年內免上繳後其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全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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