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豐城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來源: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日期:2007-08-24 15:01

 
    一、土地使用
  
  第一條 投資創業所需土地,可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其《土地使用證》將及時辦結。通過出讓獲得的土地使用最高年限,住宅用地為70年;工業、種養、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用地以及科技、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用地為50年;商業、金融、旅遊業等用地為40年。
  
  第二條 土地出讓及價格。投資豐源工業城的生產性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出讓金可按 成本價優惠。
  
  第三條 土地租賃價格:投資豐源工業城的生產性企業,土地租賃價格為每年每平方米0.5元;投資豐源工業城以外的生產性企業,土地租賃價格原則上不突破每年每平方米1元;投資市級主抓的五大主導農業產業項目,土地租賃價格原則上不突破每年每平方米0.5元。
  
  二、財政扶持與獎勵
  
  第四條 新增投資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依照稅率徵收的企業所得稅中地方財政所得部分,由受益財政建立企業技改基金和產品開發基金,對企業予以扶持。基金額度前5年為地方所得的100%,後5年為地方所得部分的50%。
  
  第五條 新落戶豐源工業城的生產性企業,依照稅率徵收的增值稅中地方財政所得部分,10年內由受益財政建立企業技改基金,對企業予以扶持。其中,扶持3年的基金額度為當年所繳納增值稅總額中地方受益財政所得部分的百分之百,扶持6年的基金額度為當年所繳納增值稅總額中地方受益財政所得部分的百分之六十,扶持10年的基金額度為當年所繳納增值稅總額中地方受益財政所得部分的48%。
  
  第六條 新落戶豐源工業城的非生產性企業,依照稅率徵收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中地方財政所得部分5年內由受益財政建立企業發展基金,對企業予以扶持,基金額度為地方財政所得的50%。
  
  第七條 投資經營市級主抓的五大主導農業產業項目,依照稅率徵收的農業稅,4年內由受益財政建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予以扶持。基金額度第一年為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第2—4年為地方所得部分的50%
  
  第八條 年終對企業納稅實施上臺階獎。凡單個企業納稅首次上50萬元(含50萬元,下同)的,按地方財政所得的3%進行獎勵;首次上100萬元的,按地方財政所得的5%進行獎勵;單個企業納稅高於100萬元的,按1 00萬元一個臺階,每登上100萬元新臺階,按地方財政所得增量的8%進行獎勵。以上獎勵與扶持資金不重復計算。
  
  第九條 鼓勵企業出口創匯,在國家對企業出口創匯獎勵的基礎上,每出口1美元,對該出口創匯企業和服務單位由市財政分別獎勵0.03元和0.01元人民幣。
  
  三,水電價格優惠
  
  第十條 投資豐源工業城的企業,工業用水和生活用水按成本價核算,統一按0.59元/噸計價,工業用電按供電部門核準的 0.439元/度的基價收費。
  
  四.規費減免
  
  第十一條 投資豐源工業城的生產性企業一律免收行政事業性規費(工本費除外)
 
  五、服務與環境
  第十二條 優化投資環境,推行誠信服務。維護企業的生產經營秩序,保障投資者及企業的合法權益。任何部門、單位未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到企業進行檢查和對企業進行處罰。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自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禁止向企業收取和攤派不合理費用:禁止利用職權向企業索取好處;禁止在辦理公務中設置關卡;禁止以不正當理由無償佔用企業產品和要求企業承擔額外任務;禁止隨意到企業檢查、參觀。

  第十三條 建立行政服務中心,開通6608119服務熱線,實行“代辦服務、一網辦公、審批前移、監管並舉”的運作方式。對投資項目的審批實行一個窗口服務和收費,也可按客商要求實行全程代理服務。在材料齊備的情況下,涉及市內有關部門辦理的,一週內辦妥有關手續;涉及上級有關部門審批的,在法定時間內辦妥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對客商投訴事件, 由市行政服務中心會同相關部門調查核實,一經查實,對責任部門(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員從嚴查處。

  第十五條 對外來客商及其投資企業實行重點保護。投資企業註冊資金到位後,由市人民政府頒發“重點保護牌

  第十六條 在我市投資的外商及其配偶。子女,在市外聘任的高中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可辦理落戶手續,享受市區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 境外投資企業的員工及隨行眷屬,因商務活動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可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長期限的港澳通行證或多次往返的護照。
 
  六、附 則

  第十八條 在我市投資高科技項目、高附加值項目和創匯項目及大型投資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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