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虎表示,不僅大陸頒布了《可再生能源法》,臺灣在2009年6月也通過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明確規定了對可再生能源的電價收購保障,為臺灣可再生能源發電發展注入了新的動力。因而,從大的政策環境分析,兩岸都已經建立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法律基礎;此外,兩岸在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水準、產業基礎、市場規模、人才積累以及對外開拓能力等方面,具有很好的互補優勢,在太陽能光伏、風力發電等領域,兩岸企業層面也已經開始建立起這種合作聯繫,因而這一領域合作的前景十分廣闊。
高虎建議,面臨共同的市場需求,海峽兩岸雙方可在風力發電技術、太陽能發電技術以及新能源汽車和儲能技術等方面聯合研發,組織聯合研究工作組,由兩岸可再生能源產業協會組織,支援研究機構和企業參與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聯盟,就具體的技術研發和創新進行具體的和實質的合作。
高虎還表示,兩岸可開展技術的相互轉讓。雙方可以推動技術轉讓領域的合作,並支援雙方的企業進行技術合作,迅速實現這些技術的工業化和商業化的發展,大幅度降低成本。
高虎認為,兩岸還可建立共同市場。海峽兩岸雙方可考慮對對方的可再生能源產品開發市場,在產品標準、檢測和認證等方面進行合作,通過優先開放風電裝備、太陽熱能利用和太陽能發電產品的市場,雙方給予最優惠稅收優惠待遇,支援雙方的企業到對方投資建企業等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產品的共同市場,建議由先進可行性進行研究,拿出具體實施方案。
高虎指出,兩岸可建立可再生能源合作對話機制或聯合工作組,將其納入“搭橋計劃”。每年進行一次的互訪等合作交流,建立兩岸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論壇等,交流資訊、溝通對話,促進兩岸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事業的發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