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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集散中心
 
 
  來源:      日期:2007-03-18 11:16

 

 

1.廈門臺灣水果銷售集散中心

  2006年4月8日,國臺辦、商務部為“廈門臺灣水果銷售集散中心”揭牌,標誌著祖國大陸唯一的臺灣水果銷售集散中心正式啟用。 4月18日又作為國臺辦十五項優惠措施公佈,以一年免稅金的優惠條件吸引臺商經營水果業務。並且為方便大嶝對臺灣小額方式進口水果,大嶝市場也建成一個容量一百二十八噸的專用冷庫。

      廈門臺灣水果銷售集散中心位於風景秀麗的廈門市鷺島北部,東臨廈門國際機場,西靠319國道,南距廈門港東渡深水碼頭2公里,北距廈門大橋500米。具有得天獨厚的海、陸、空交通運輸區位優勢。集散中心建設用地100000平方米,經營面積達45000平方米。自中央政府開放22種臺灣水果免稅登陸後,已有100多家國內水果經銷商和262家臺灣果商協會、農業團體、臺灣果農及農產品經營商入駐設點經銷。

  廈門海關通過實行“提前報關、實貨驗放”、“預約加班”、“擔保驗放”、免於通關環節審價而進行事後核查、用集裝箱透視查驗取代人工開箱查驗等一系列舉措,有效地縮短了臺灣水果的進口通關時間,確保了水果快“進”。廈門檢驗檢疫部門又宣佈了《服務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促進對臺往來檢驗檢疫十項便利措施》,為臺灣農產品進入大陸和其他對臺往來業務提供了更多便利。

  此外,廈門市相關部門還積極為兩岸的臺灣水果經營者牽線搭橋,二00五年以來廈門共接待上百批次來廈考察的臺灣農產品業者和團體,並協助臺商在廈門設立貿易公司或辦事處從事臺灣水果進口業務,並在廈門舉辦的展會上積極推介。越來越多與臺灣農業相關聯的企業選擇在這裡“安家”,使這個市場不僅成為臺灣水果的“聚寶盆”,同時也成為活絡兩岸農業交流網路的臺商“轉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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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國臺辦4·15公佈十五條惠臺措施
 
  國臺辦4月15日公佈15條惠臺優惠措施,這15條措施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國務院批准實施的,一部分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實施。

   經國務院批准的3項政策措施如下:

  (一)為擴大臺灣農產品在大陸銷售,自今年5月1日起,對臺灣水果檢驗檢疫準入品種由18種擴大到22種,新增柳橙、檸檬、火龍果和哈密瓜4種水果準入。

  (二)為幫助解決臺灣產蔬菜豐產季節出現的銷售困難,開放甘藍、花椰菜、絲瓜、青江菜、小白菜、苦瓜、洋蔥、胡蘿蔔、萵苣、芋頭、山葵等11種臺灣主要蔬菜品種檢驗檢疫準入,並實行零關稅。

  (三)為擴大臺灣捕撈和養殖的水產品在大陸銷售,對臺灣部分鮮、冷、凍水產品實行零關稅優惠措施和檢驗檢疫便利。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12項政策措施如下:

  (一)為進一步加強兩岸農業合作,在現有五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的基礎上,農業部、商務部、國務院臺辦決定,新批准在廣東省佛山市和湛江市、廣西玉林市設立兩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農業部、國務院臺辦批准在福建省漳浦縣、山東省棲霞市設立兩個臺灣農民創業園。

  (二)為幫助臺灣農民解決水果、蔬菜豐產時出現的銷售困難,供銷總社等將根據臺灣農民和農民組織反映的情況與要求,適時組織由有實力的農產品供銷企業和行業組織組成的臺灣農產品採購團,赴臺採購。

  (三)為方便原產于臺灣的水果進入大陸,降低臺灣果農和臺商的經營成本,福建省廈門市建立臺灣水果銷售集散中心,對入駐集散中心的進口臺灣水果經銷商,給予免交保鮮冷庫儲存使用費以及經銷場地免一年租金的優惠。

  (四)為降低臺灣農產品在大陸銷售的運輸成本,交通部決定,開放臺灣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臺灣農產品在大陸運輸,享受部分地區過路、過橋費減免的優惠政策。

  (五)為進一步促進兩岸交流,教育部決定,自即日起,正式認可臺灣教育主管部門核準的臺灣高等學校學歷。

  (六)為促進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早日實現,國家旅遊局、公安部、國務院臺辦已制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將於4月16日公佈。

  (七)為進一步方便臺灣同胞來往大陸,公安部決定,在原有開放海口、三亞、廈門、福州、上海五個口岸簽注點(即“落地簽注”)基礎上,增設瀋陽、大連、成都三個臺胞口岸簽注點,並將根據各地的實際需要,繼續增加新的口岸簽注點,為未辦妥入境手續直抵大陸的臺灣同胞辦理簽注手續。

  (八)為滿足在大陸工作的一些臺灣同胞希望取得報關員資格的願望,海關總署決定,開放臺灣同胞參加報關員考試,成績合格者在報名地海關即可申請報關員資格證書。海關總署將制定並公佈具體報名辦法,以利臺灣同胞報名考試。

  (九)為了給在大陸居住的臺灣同胞提供良好、便利的醫療服務,衛生部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開展適合臺灣同胞就醫習慣和特點的服務。繼續在臺胞較集中的廣東、福建、江蘇、上海等地醫院指定相對固定的診區,為臺灣同胞提供醫療服務。在有條件的地方,挑選一些資質好的醫院,如心血管、腦神經、口腔醫院等,設立專門門診部,接待臺灣同胞,實行“一條龍”服務。接診醫師可以是大陸醫師,也可以是按規定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在大陸行醫許可的臺灣醫師。

  (十)為有利於兩岸醫療衛生交流合作、方便臺灣同胞在大陸就醫,將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就醫後回臺灣報銷醫療費用提供便利。大陸醫院在按大陸有關規定書寫和保存醫療文書的同時,據實給就診的臺灣同胞提供一份符合回臺灣核退費用要求的醫療文書。

  (十一)繼續歡迎和鼓勵臺灣醫療機構與大陸合資合作興辦醫院。臺灣投資者最高股權可佔70%,合作期限暫定20年,合作期滿可申請延長。

  (十二)衛生部決定,准許符合規定條件的臺灣同胞在大陸申請執業註冊和短期行醫。臺灣同胞可在大陸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註冊、執業或從事臨床研究等活動。在大陸取得醫學專業學歷、考取醫師資格的臺灣學生,如需要在大陸執業,可在各地衛生部門辦理執業註冊手續。臺灣地區醫師申請來大陸短期行醫,在履行相應手續後,可在大陸從事為期1年的執業活動,期滿後可申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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