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臺辦”)與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簽訂的《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發銀行臺資企業貸款,適用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執行開發銀行有關貸款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三條 臺資企業申請開發銀行貸款必須符合現行的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必須符合開發銀行項目資本金比例和信用建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