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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胞投資的出資方式及其有關規定
 
 
  來源:      日期:2006-08-15 13:40

 

 

  臺胞來大陸投資興辦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可以用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出資,還可以用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方式出資。具體規定如下:

  (一)投資者出資的外幣,按繳款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或套算成約定的外幣。

  (二)作為投資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用技術,其作價由合營各方面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時,可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方來評定。

  (三)投資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必須是:(1)為合營企業生產所必不可少的;(2)大陸不生產,或雖能生產,但價格過高或在技術性能和供應時間上不能保證需要的;(3)作價不得高於同類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

  (四)投資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是先進、適用、有較高經濟效益的,並提供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合營各方應按規定的期限交清各自的出資額,逾期未交或未交清的,應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賠償損失;合營各方交付出資額後,應由大陸註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合營企業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六)合資企業應在大陸的中國銀行或者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指定的其他銀行,開立外幣帳號和人民幣帳戶。申請開戶時,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的營業執照,企業的收付應受開戶銀行的監督。其一切外匯收入,都須存入其開戶銀行的外匯存款帳戶,一切外匯支出,從其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存款利率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執行。

來源:海峽之聲網


                 編輯: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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