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2年加入WTO前,臺灣地區當局便已主動在金融領域採取自由化及國際化的措施,因此,進入WTO時,並未面臨法規大鬆綁或調整的衝擊,主要挑戰是金融業自身競爭力的提升,以便有能力應對來自海外業者的競爭並進軍國際市場。本文根據作者在“第12屆兩岸金融學術研討會”上的發言稿整理。作者係臺灣政治大學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臺灣地區金融業產值佔GDP的比重已經超過10%,因此,進一步發展金融業,對臺灣經濟的發展有相當的影響。過去,因臺灣當局過多的保護和管制,以及金融自由化政策缺乏配套,臺灣金融機構多不具國際競爭力,金融體系則存在規模過小、缺乏領先銀行(表1)、同質性高、缺乏創新能力等問題。其後,又逢亞洲金融危機,臺灣雖然挺過了危機,但受創亦重,各金融機構逾放比率(即本金三個月未償、或者利息六個月未繳的貸款佔全部貸款的比率)快速攀升,2001年達到最高,為8.2%,被《經濟學家》雜誌批評為一群“僵屍銀行”。鋻於此,臺灣當局開始積極推動各項改革,加人WTO後,又持續推動所謂第一、二次金融改革,前者重點在於改善金融機構體質,而後者則是為提升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以協助臺灣金融業進人國際市場。但兩次改革皆引發許多爭議,尤其第二次,由於目標不合理,加以在推動過程中對利益集團的質疑聲不斷,因此,進展並不順利,目前幾近中止。
此外,隨著臺灣廠商外移,銀行對企業的存放比急劇下跌,盲目衝刺消費貸款的結果又落入雙卡(信用卡及現金卡)泡沫;因此,目前臺灣的銀行體系內至少有4.3萬億新台幣的閒置資金,面臨放貸無門的窘境;而當全球利率攀升之際,臺灣不但利率低迷,甚且連續數月實質利率為負。反之,大陸臺商正面臨擴張及轉型期,急需資金支援,卻面臨借貸無門的現象;而透過各種管道到大陸的資金,因無金融機構有效監督資金使用而形成潛在風險。
加入WTO,雖然開放了臺灣地區自身金融市場給外資金融機構,但同時亦幫臺灣打開更多他國與地區市場,但因臺灣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弱,故有能力向外開拓市場的並不多。相比較而言,大陸算是其中潛力較大且較具競爭力的市場,但因兩岸特殊關係,致使臺灣金融機構進人大陸市場存在許多障礙。因而,雖然大陸因加入WTO大幅對外開放了金融市場,然迄今為止,除了一家合資保險公司(上海國泰人壽)及兩家特許規模較小的銀行(華一銀行及協和銀行)外,臺灣的銀行、證券業都只停留在辦事處階段,而無營業網點;而大陸金融機構則因臺灣尚未開放大陸金融機構來臺,迄無一家有在臺業務,因此,雖然兩岸都加入WTO,亦對外資金融機構都做積極開放,但相互在對方市場皆無多斬獲。
第一次金融改革
第一次金融改革的目標在於改善金融機構體質及重建金融體系,因此,首要任務是降低逾放比,故除延續1999年所採行的將金融營業稅由5%調降至2%做為業者打銷呆帳之用外,更運用剩下2%的金融營業稅收入,成立“金融重建基金”,前後兩次共計投入2500億台幣,並通過制定《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2001年),以加速問題金融機構退出市場。
此外,亦分別通過若干重要金融法令,如 2000年12月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提供優惠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合併,以協助金融機構擴大規模,發揮規模經濟效益,並藉此鼓勵業者以合併方式退出市場,迄今已有多家銀行合併,及至少48家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2001年又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允許金融業者跨業經營,以協助金融機構發揮範疇經濟效益(scope of economy),迄今已有14家金融控股公司成立;2002年通過《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期望能有效提升金融機構資產的流動性及使用效益。此外,並允許成立資產管理公司,以協助金融機構快速剝離壞帳,加速資金回收。
第一次金融改革,確實導致了金融機構逾放比下降(表3),惟當局所費不菲,若加計原先3%的金融營業稅調降,當局耗用近6000億台幣資金,故引起部分人士對當局以大眾資金補貼私人金融機構的不滿;此外,仍有多家問題金融機構並未退出市場,而當局亦未趁此機會建立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至於基層金融機構的問題雖在短期獲得舒緩,但基層金融機構不具競爭力的本質並未解決,未來仍是極大挑戰。
由於開放金融業者的跨業經營及金融商品界線日益模糊,臺灣當局亦于2004年合併了各金融監管機構,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在組織設計上(圖1)仍採用部門性分工監管,亦即內部仍分為銀行局、證期局及保險局,而非“功能性“的監管,因此,是否有能力監管已跨銀行、證券及保險經營的業者,備受質疑;其次,目前該機構仍分別以銀行法、證券法及保險法為適法基準,並未像英國已整合成一部《金融服務法》,不但使不同金融業者常面臨不公平之競爭環境,主管機關的綜合監理能力亦令人質疑。
第二次金融改革
2004年10月,當局接受體制外“經濟顧問小組”的建議,以擴大金融機構規模提升競爭力為由,推動第二次金融改革,並訂立四大目標:2005年底前促成三家金融機構市佔率逾百分之十,公股金融機構數目減半;2006年底前,臺灣14家金融控股公司數目減半,且至少有一家由外資經營或在境外上市。
但此四大目標及執行過程,旨引發外界極大爭議。首先以人為方式拉大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否代表競爭力的提升,令人質疑;並且雖然金融控股公司合併在理論上有規模及範疇經濟效益,然在實務上,欲發揮其效益,仍需多方條件之配合。也因此,我們可看到許多金融機構合併不成功的例子,例如 1998年花旗與旅行家保險集團合併,因效果不好,又將其分拆出去。
此外,要求“限量”的結果,小型金融控股公司勢必不能生存,且各國銀行發揮規模效益之門檻未必相同,例如根據十國集團的報告,若將日本的銀行依規模分為四類,則規模最大的金融機構,績效確實最高,但報酬率第二高的卻屬於規模最小的一類,反倒是規模介於第二類和第三類的金融機構,報酬率不及小型金融機構(表4);又如韓國第一大銀行國民銀行,規模是臺灣玉山銀行的12.3倍,獲利率卻不及玉山的1/3,故在實證上,我們無法做出大型金融機構績效一定比小型好的結論。因此,臺灣當局在鼓勵臺灣大銀行出現時,沒有任何理由主動剝奪小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的存活空間。
而明訂金融改革“期限”,又使業者為免淪于末位成為被淘汰的對象,因此急切地先求變大以自保,並以高杠桿財務操作來進行並購,如臺新金並購彰化銀行所需的365億元資金,便是依賴發行丙種特別股與次順位公司債,而舉債的結果,不但導致其財務快速惡化,負債凈值比上升至40.3%,甚至遭“金管會”警告。此外為改善財務結構,若干銀行亦積極地引進了外資。
再者,大型金融機構發生合併時可能產生若干衝擊,但主事者並未提供任何配套措施,亦備受批評。例如由於金融投資集團可以跨業經營且規模變大,致對不良資產的隱藏或移轉能力更甚以往;復以臺灣金融控股公司特有的性質,如公司資金運用規範較國外寬鬆,允許金融控股公司作高財務杠桿操作,允許股東作高比例之持股質押,允許金融機構轉投資非金融機構甚且介入經營等,都增加了監管的困難,而以目前臺灣“金管會”的監管能力,是否能及早發現及有效監管,令人質疑。且在分行總量管制下,整並後的銀行,多將分行移往中北部的都會地帶,使得非都會區及邊陲地區居民的權益受到傷害。而最令學界質疑的是合併後仍不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金融機構,若當局不允許其向外尋找可發揮的市場,極易在國內形成壟斷,而對中小企業融資及消費者皆不利。
惟在“限期”、“限量”及要求主管機構負責人以官位作保證的情況下,確實出現若干合併(表6),只是在民並官的過程中,因對圖利財團質疑聲不斷,出現困難,當局為在期限內達成設定公股銀行減半目標,不管合併是否有利,就匆匆指定官股與公股銀行合併,勉強達成公股銀行減半的形式目標;至於金融控股公司減半的目標,因14家金控中11家為民營,當局不易主導,且社會反對聲浪過大,目前幾近中止。
加入WTO後機構海外擴張
加入WTO後,臺資銀行的海外擴張,主要仍是追隨臺商腳步或是開拓海外的新興市場,如香港地區及越南,在此兩地近年獲利頗佳。例如臺資銀行在香港僅有14個網點,2005年稅前純利卻高達39.5億台幣,平均每家分行獲利2.82億台幣,為海外各地區獲利之冠。其部分原因在於兩岸金融尚未開放下,臺資銀行利用在香港的網點間接服務大陸臺商。而在另一個臺商聚集地越南,近兩年臺資銀行獲利成長亦相當出色,2004年臺資銀行在越南的稅前純利為4.7億台幣,增長率為62.9%,2005年增長率亦達 48.2%。2005年臺資銀行在港、越兩地的稅前盈利達 46億元,約佔全體海外獲利的40%。
擁有最多臺商的大陸市場,只因政治問題迄今無多大進展,除一家合資保險公司外,銀行及證券業都只停留在無法營業的辦事處階段。而由於臺商亦多透過離岸銀行(OBU)借款,因此,近年OBU獲利成長極快,2003年至2005年海外純益佔整體比例,分別達25.7%、10.3%及28%(表7)。
臺資金融機構未能順利登陸,除因兩岸特殊政治考慮外,亦有人擔心臺灣資金會加速外流。但銀行是金融仲介機構,是以提供資金剩餘者及需求者之間的融通服務賺取報酬,而非以自有資金賺錢,因此,只要銀行登陸後能在當地吸收人民幣存款,應無資金大量外流疑慮。此外,據臺灣“金管會”估算,若臺灣符合大陸對總資產要求的13家銀行皆赴大陸開設一家分行,總投入資金亦僅約為52至260億台幣,佔臺灣全島銀行凈債的0.3%到1.5%,不足以影響臺灣金融體系資金結構的安全。
此外,當前臺資金融機構有能力競爭的境外市場中,大陸是最重要的一個,除因大陸市場快速成長,且臺資金融機構享有語言文化相同及大量臺商等先天優勢外,更重要的是大陸銀行因治理機制的不成熟,對相對風險性高且較複雜的金融商品不敢快速開放,使得臺資金融機構得以在臺發展已相當成熟且具競爭力的商品,與大陸及外資金融機構在大陸市場競爭,並隨著大陸對金融商品開放歷程逐步培養國際競爭力。
尤其是目前臺灣的閒置資金高達4.3萬億台幣,部分金融機構甚至發生拒收大額存款情事,頭寸氾濫不緩解,形成銀行營運潛在危機。而近年來,大陸亦有許多臺商,面臨資金不足、轉型困難等問題;因此,若開放臺灣金融機構前往大陸,不但有助於資金作更有效率使用,亦可幫助臺資銀行對放款資金流向作更有效的監督。
依據大陸加入WTO的承諾,今年底外資銀行將可獲准跨入大陸人民幣的零售業務,但依據大陸規範,即使臺資銀行順利在今年升格成分行,最快亦需等到2009年方能承做人民幣業務。看著各國業者紛紛已搶進大陸市場,及臺資銀行在大陸的先天優勢快速流失,臺灣金融機構多相當著急。
臺資金融機構登陸障礙及解決之道
目前臺灣金融業者無法在大陸營業,在實際執行面上的障礙主要有二:一是大陸與臺灣間金融監理備忘錄遲未簽訂;其次,則是臺灣當局的自我設限。以前者而言,銀行、證券及保險際遇不同。由於保險業無簽訂金融監理備忘錄的問題,因此,目前臺灣已有國泰人壽于2004年在大陸成立合資保險公司,而其他符合進入大陸保險市場“五三二”條款之另 4家,亦在積極尋找合資夥伴。至於證券業之監理,大陸態度積極開放,願用彈性方法來簽訂,惟雙方在協商代表的名稱上仍無共識;而銀行監理備忘錄,除名稱上雙方仍有分歧外,對於以白手套方式可否達成實質監理,大陸銀監會仍有疑慮。
雖然兩岸尚未簽訂備忘錄,但業者仍可依其他方式進入大陸市場。但由於面臨臺灣法規的限制,例如目前許多國家已與大陸簽有監理備忘錄,因此,只要臺灣當局允許業者透過第三地進入大陸市場,則臺資金融業仍可及早進入大陸市場。但因當局將銀行赴大陸投資列為禁止類,致銀行業者無法透過第三地赴大陸設分行、投資、參股或設立子行。至於證券業,則因當局只準業者“直接”投資大陸,而不允許“間接”,導致臺證券業亦無法利用第三地“間接”投資大陸。
至於臺資銀行“直接”赴大陸設子行或參股,則因在當局限制之列,亦不可行。而日前召開的“臺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亦因臺聯黨反對,故除證券業允許在有條件下開放間接投資外,銀行業無任何進展。剩下可能的另一突破方式則是在立法機構修法,筆者已于上會期在立法機構分別提案,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6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除要求將銀行業自禁止類去除,依循銀行一般海外投資審理規範外,亦要求開放證券業者可“間接”投資大陸,目前兩案己獲得跨黨派立委連署支援,希期能在下會期對臺資金融機構登陸有所助益。至於人民幣業務,隨著兩岸經貿及人員往來,尤其是即將開放大陸人士來臺觀光,人民幣在臺兌換有其必要,亦是業者一大商機。目前臺灣已開放金、馬地區的銀行可從事人民幣之兌換,至於臺灣本島則因顧慮較多,且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要求兩岸需先簽訂貨幣清算“協定”,才可進行兌換。但為滿足大陸觀光客來臺之需要,當局已宣佈在觀光景點採取試辦方式來進行。 來源:《銀行家》作者:李紀珠
編輯:芳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