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給予特別優惠條件的臺胞投資企業有兩種:(一)產品主要用於出口,年度外匯總收入額減除年度生產經營外匯支出額和投資者匯出分得利潤所需外匯額以後,外匯有結余的生產型企業(以下簡稱產品出口企業);(二)投資者提供先進技術,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以增加出口創匯或者替代進口的生產型企業(即先進技術企業)。
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由該企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的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或經濟特區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審核確認。
來源:好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