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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來源:      日期:2005-08-09 13:50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26號

  《關於修改<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經2003年3月26日農業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長杜青林

二OO三年四月七日

關於修改《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

  農業部決定對《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條第一款一項與第十三條合併,修改為第十條:“生產企業填報《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同時提供廠區佈局圖、生產工藝流程圖和相關證明等申報材料,向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可以向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領取或從中國飼料工業資訊網(網址://www.Chinafeed.org.cn)下載。”

  二、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第十一條:“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進行材料審核和實地考察。”

  三、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第十二條:“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組織有關人員組成評審組。評審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進行實地考察。材料審核和實地考察合格的,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填寫《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綜合審核表》,並加蓋印章。

  “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將《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和《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綜合審核表》各一式兩份上報農業部審批。”

  四、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十一條第二款合併,修改為第十三條:“農業部在收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20個工作日內,委託農業部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核委員會審核,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議。

  “農業部對農業部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核委員會審核的建議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農業部頒發《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並定期公告。”

  五、第四章標題改為“生產許可證管理”。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後,方可進行生產。”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變更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名稱或註冊地址名稱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報農業部換發生產許可證,並由農業部公告。”

  八、刪除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變更生產地址的”。

  九、第十六條修改為第十八條:“對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實行年檢制度。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填寫年檢表,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年檢過程中,發現企業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和品質安全等問題的,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上報農業部。

  “農業部不定期對年檢工作進行督查。”

  十、刪除第十七條。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飼料管理部門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應當報請農業部登出其生產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一)企業基本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已不具備基本生產條件的;

  (二)兩年(含兩年)以上沒有上報年檢材料或未通過年檢的;

  (三)生產企業停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四)生產企業破產或被兼併的;

  (五)生產企業遷址未通知主管部門的。”

  十二、增加一章,作為第五章:“罰則”。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企業在飼料產品中添加、使用違禁藥品的,或者未按規定使用飼料添加劑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予以處罰。”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生產許可證吊銷後,企業必須立即停止該產品的生產與銷售,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許可證收回後上交農業部。吊銷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由農業部公告。”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部分條款的文字略加修改。

  本決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圖片來源:山東畜牧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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