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明
臺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日前表示,引進大陸漁工應採取總量管制,原因是有關大陸漁工管理的法律或相關規定基礎薄弱,並衍生出治安與防疫等問題,造成當局必須再付出額外的社會成本解決。表面上看,這位主事者講得很有些道理,但細分析其實很不合邏輯:沒有完善的規章制度,沒有配套措施,即使有總量管制,還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大陸漁工的相關問題。解決大陸漁工相關問題,臺灣有關部門不是從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著手,而是從限制人數出發,實在是頭痛醫腳,腳痛醫頭,歸根結底是漠視大陸漁工的應有權利。
長期以來,臺灣當局無視大陸漁工的合法身份,對大陸漁工實行不公平的差別待遇,致使大陸漁工的應有權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護。首先是工資方面,同樣是漁工,大陸漁工比東南亞等地的外籍漁工工資要低好多。其次是生活方面,外籍漁工可以上岸定居,而且出入自由,但是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大陸漁工只能住在停泊港外的舊漁船上,不能棄舟登岸。臺灣當局形式上許可雇傭大陸漁工,實質上把大陸漁工入臺工作視為非法,以此逃避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的責任。對待大陸漁工如此不人道,加上管理不善,埋下許多隱患,致使勞資糾紛、工傷、兇殺等突發事件接連不斷,大陸漁工權益受到嚴重的危害。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形之下,大陸方面不得已于2002年停止大陸漁工入臺。
暫停兩岸漁業合作,給臺灣漁業帶來極大的損失,臺灣業界強烈呼籲臺灣當局切實改善大陸漁工的待遇和生存環境,與大陸協商解決大陸漁工相關問題。各種壓力之下,這幾年,臺灣有關方面在基隆、臺中、宜蘭等地興建了大陸漁工安置中心,漁工可以上岸了,漁工的生活和工作條件也有所改善,但大陸漁工待遇還沒有得到根本的改善。
發展漁業,臺灣需要大陸漁工;輸出勞務,大陸漁工也有所得,這是互利雙贏的事情。不久前,大陸相關部門與國民黨大陸參訪團就促進兩岸經貿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舉行會談,在大陸漁工問題方面也達成初步成果,具體說來,就是恢復對臺輸出漁工勞務合作業務是臺灣漁業界的迫切要求,應推動兩岸民間行業組織儘快就漁工人身意外和醫療保險、漁工風險保證金、漁工工資水準、漁工投訴制度、轉船制度、雙方通報機制、雙方分別指定經營公司和使用統一合同文本及大陸漁工上岸休息場所等問題進行協商,做出安排。
所以,臺灣當局如果真的關心臺灣漁業發展,關心臺灣漁民利益,關注大陸漁工權益,現在需要做的不是什麼限制大陸漁工,而是積極回應大陸的善意,研究、建立一套與大陸漁工和睦相處的工作模式,徹底檢討相關規定與做法,建立一個合理制度。如此,才能真正推動兩岸漁工勞務合作健康、有序、長久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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