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陳江第三次會議召開在即,臺當局“行政院”22日趕審《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設立分公司及辦公室許可辦法》草案,開放陸資來臺將有法可循。
據悉,除第三地轉投資持股比例要放寬到50%或30%,臺當局相關部門有歧見擇日再審外,開放陸資來臺架構幾底定,將在陳江會後公告實施。
此外,對於赴臺投資對象資本額超過8000萬以上者,每年的財務報表必須經過臺方會計師認證。對於開放的項目,草案中將明定採“正面表列”,包括事涉高科技敏感技術產業,及對外資仍限制投資項目如電力、無線電視等,初期暫不開放。
審查會議于22日協商,所謂陸資指的是包含大陸人民、法人、團體和其他機構,或第三地投資的公司;來臺投資經營的型態,可分為獨資、合夥、與直接投資臺灣企業,購買臺灣公司股份或設分公司均可,或指透過第三地來臺投資者,無論是直接或間接投資均視為陸資。
不過,透過第三地來臺投資,也就是所謂轉投資者,要將認定的陸資持股比例放寬為50%或30%,由於有不同意見,組織人裁示擇日並案再審。
會中認為,陸資來臺投資原則採許可制,但企業若只是財務性投資,單次或累次計算持股在10%以下者,歸屬“金管會”處理,不列入此法管轄範圍;但財務性純投資若超過10%者,或者來臺經營、直接投資不論股權多少者,都必須報請“經濟部”投審會許可。
對於大陸國營企業是否設限?臺當局高層認定,若非投資特別敏感行業應不會禁止,未來視個案認定,但特別敏感項目者將禁止其來臺投資,無法登臺的三類為:一是經濟上有獨佔寡佔和壟斷之疑者,二是政治社會文化上敏感行業者,三是對臺灣島內經濟發展不利影響者。
至於具有敏感身份的人,則將限制其來臺投資。據悉,草案中將有兩種文字呈現,一是經濟部門所提的“投資人為大陸地區國務院部委機構及軍方直屬企業者”,得限制其來臺投資;另一則是泛指防務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