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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馬關條約》是見證日本侵略中國、強佔我國臺灣、澎湖列島等戰爭罪行的重要國際法文書
今年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60週年,是臺灣光復60週年,也是1895年日軍強迫清朝政府簽訂《馬關條約》、霸佔中國領土臺灣等地110週年。歷史是一面反映客觀真實的鏡子,使一切魑魅魍魎在它面前原形畢露。
眾所週知,日本自明治維新以後,積力從事對外侵略擴張,覬覦別國領土,多次把戰爭矛頭指向鄰國特別是中國。1894年,日本發動甲午戰爭,迫使清政府簽訂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日本在《馬關條約》第二條中強迫中國將滿洲、臺灣、澎湖列島等割讓給日本;第四條勒令清政府對日“賠償軍費”二萬萬兩白銀。由於清政府庫銀不夠,日本要求分期八年償還。這是人類歷史上最苛刻、最不人道的敲詐勒索,充分暴露了日本帝國主義窮兇極惡、滅絕人性的侵略本質。《馬關條約》簽訂以後,清朝政府變成了日本帝國主義可隨時予取予奪,備受戰爭威脅的對象。日本並不以此為滿足,接著在1931年和1937年連續對中國發動“九一八事變”和“七七盧溝橋事件”,必欲滅亡中國而後快。接著又把戰爭矛頭指向幾乎整個亞太地區,同納粹德國一道挑起一場使人類慘不堪言的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帝國主義正如紐侖堡和東京國際審判法庭所宣判的那樣,犯下了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類罪的滔天罪行。
二、《開羅宣言》為戰時盟國擊潰日本,臺灣歸還中國,重劃亞洲戰後政治版圖定下了基本原則
二戰期間,隨著德意日軸心國家侵略範圍的擴大,聯合國家先後發表《大西洋憲章》、《聯合國家宣言》,結成了世界反法西斯聯盟,為扭轉戰局作出了重大貢獻。特別是1943年中美英三國元首和政府首腦發表《開羅宣言》,莊嚴地宣告,“我三大盟國決心以不鬆弛之壓力,從海陸空諸方面加諸敵人”,“將堅持進行為獲得日本無條件投降所必要之重大的長期作戰”。宣言指出,“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侵略”。“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開羅宣言》的偉大歷史意義在於:1、它以三國元首和政府首腦名義發表重要政治軍事會議文件的方式宣示,鋻於日本多次“以武力或貪慾攫取他國土地”,必須“制止及懲罰日本侵略”;2、剝奪日本歷史上從別國所奪得或佔領的一切島嶼和領土,將滿洲、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3、初步規劃了戰後亞洲和太平洋地區的政治版圖,如使朝鮮自由獨立等。三國元首和政府首腦發表的這一原則宣言,具有言必信、信必果的法律意義,是極其重要的國際法文書。
對於中國人民來說,《開羅宣言》不但為日本軍國主義的覆滅敲響了喪鐘,同時也給收復臺灣、澎湖列島等失地帶來了希望,為百年來飽受屈辱的炎黃子孫夢寐以求建立統一獨立、富強康樂的偉大中國繪製了美好前景。
三、《波茨坦公告》是使《開羅宣言》具體化,把戰爭推向最後勝利,勒令日本投降的又一重要國際法文書
開羅會議後,隨著納粹德國和軍國主義日本在東、西方戰場上節節敗退,中美英三國為加速戰爭進程,于1945年7月26日簽署了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再度肯定了臺灣及澎湖列島必須歸還中國。
十分明顯,《波茨坦公告》是《開羅宣言》各項基本原則的具體化和延伸。三國元首和政府首腦重申必須把這場戰爭進行到底,日軍欲繼續抵抗,必將全部毀滅;重申臺灣、澎湖列島等必須歸還中國。日本之主權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波茨坦公告》實際是對日本發出的最後通牒。因此,在《波茨坦公告》發表20天后,日本即迅速宣佈無條件投降,並於1945年9月2日簽署了《日本投降書》。
四、《日本投降書》接受中、美、英三國共同簽署的、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波茨坦公告》的條款,是承認日本侵略失敗、中國抗戰勝利的重要法律文書
事實證明,從《馬關條約》到中、美、英三國領導人發表《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到最終簽訂《日本投降書》,這些重要國際法律文書見證了前後50年間,日本走完其對外侵略從瘋狂到投降的全過程,同時也記錄了中國人民從被侵略到戰勝日本帝國主義,收復臺灣、澎湖列島等神聖領土的全部歷史過程。這些見證日本侵略罪行和中國收復失地的歷史文獻,將彪炳千古,永載史冊!
1945年8月15日日本侵略者宣佈無條件投降後,10月25日,中國戰區臺灣省受降儀式在臺北市舉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國政府正式宣告,自即日起臺灣及澎湖列島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國主權之下。至此,臺灣經歷了半個世紀的淪喪,終於回到祖國懷抱。歷史已經像《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所確認的那樣,把臺灣永久固定為中國版圖,為一個中國奠定了不可動搖的主權和法律基礎。
按照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規定:“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可見,《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儘管名稱不同,但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國際法文書。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還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可見,《開羅宣言》作為初始法源已連續被《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確認,不得被任意宣佈失效。1951年的所謂《舊金山和約》違背了戰時盟國首腦簽訂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美國操縱下,排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參加,這個“和約”正如周恩來總理所多次鄭重宣告的,是完全非法和無效的,中國堅決不予承認。
(責任編輯: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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