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創業板上市公司股價異常波動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證監會已建立包括日常監管、立案稽查、行政處罰、移送司法等各環節的聯動監管與快速反應的工作機制,將加大對創業板上市公司違法違規問題的查處力度。
上述有關部門負責人說,創業板上市公司監管框架將依託原有上市公司監管體系,上市公司監管部將負責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充分發揮“指導、檢查、督促、協調”的職能,派出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將負責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一線監管工作,上市公司監管部、各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構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合力監管的工作機制。
在資訊披露規則體系方面,創業板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基本原則將沿用主機板資訊披露規則,並將針對創業板公司的特點在某些方面進行補充和完善。首先,進一步提高資訊披露的及時性和完整性,增強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透明度。目前,證監會正在就創業板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制訂相關規則,將在進一步修改完善後發佈。其他資訊披露規則也將根據創業板實際情況陸續制訂發佈。其次,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中經營模式及盈利模式較為新穎、行業與其他公司差異較大的情況,將有針對性地研究制訂特殊行業的資訊披露特別規定。第三,創業板上市公司運作一段時間後,證監會將對資訊披露規則進行進一步梳理,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對相關規則進行調整和補充,並研究探索更加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披露方式,逐步完善創業板資訊披露規則體系。
談到募集資金的監管,該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將借鑒主機板、中小企業板監管經驗,強化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中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募集資金應存放于專戶進行集中管理。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此外,為進一步規範保薦機構執業行為,充分發揮保薦機構的持續督導作用,證監會準備對保薦機構的持續督導工作的相關工作要求進行明確,對創業板保薦機構的職責和工作也有一些特別要求。(申屠青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