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概況

時間:2008-03-23 16:44   來源:新華網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漢族人口占總人口的90%以上,包括藏族在內的其他55個民族人口較少,習慣上被稱為少數民族。 

  為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和自治權利,中國政府根據中國少數民族分佈以大雜居、小聚居為主等實際情況,把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和實行人民民主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由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自治權。 

  西藏自治區是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五個省級自治地方之一,是一個以藏族為主體的民族自治地方。在西藏自治區,除藏族外,還有漢、回、門巴、珞巴、納西、怒、獨龍等十幾個民族同胞世代居住,並建立有門巴、珞巴、納西等民族鄉。 

  1965年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來,西藏人民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利,投身西藏的現代化建設,實現了西藏社會的跨越式發展,深刻地改變了西藏的貧窮落後面貌,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物質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水準。

  回顧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近40年的光輝歷程,全面展示西藏人民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行使當家作主權利、創造美好生活的生動實踐,不僅有助於總結經驗、開創西藏民族區域自治的新局面,而且有助於澄清是非、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民族政策和西藏真實情況的了解。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發展

  西藏位於青藏高原,是中國的邊疆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之一。中國歷代中央政府根據當時的交通通訊條件和西藏等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對這些地區採取了與內地有所不同的管理方式。自西元13世紀西藏成為中國領土一部分以來,中國的元、明、清、民國等歷代中央政府在規定西藏地方行政機構、決定和直接處理西藏重大事務的前提下,基本保持當地原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統治機構,廣泛任用當地僧俗上層管理地方事務,給予西藏地方政府和官員較大的自主權。這在歷史上對於維護國家統一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歷代封建專制統治者實行的民族政策滲透著民族歧視和壓迫,對西藏採取保持當地原有社會制度和維護當地統治階級的權力來進行管理,沒有也不可能解決民族平等和人民當家作主問題。 

  直到20世紀上半葉,西藏仍然處於比歐洲中世紀還要黑暗、落後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佔人口不到5%的僧俗農奴主控制著佔人口95%以上的農奴和奴隸的人身自由和絕大多數生產資料,通過等級森嚴的《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和斷手、剁足、剜目、割耳、抽筋、割舌、投水、推崖等極為野蠻的刑罰,對農奴和奴隸進行殘酷的經濟剝削、政治壓迫和精神控制,廣大農奴和奴隸連生存權都得不到保障,根本沒有政治權利可言。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西藏與全國其他地方一樣,遭到帝國主義列強的侵略。帝國主義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攫取種種特權,對西藏進行殖民控制和剝削,同時在西藏少數上層統治者中極力培植分裂勢力,陰謀將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因此,擺脫帝國主義和封建農奴制的枷鎖,歷史地成為維護國家統一和實現西藏發展的首要任務。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結束了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黑暗歷史,實現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人民民主,為西藏人民在祖國大家庭中掌握自己的命運帶來了希望。1949年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地位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禁止民族間的歧視、壓迫和分裂各民族團結的行為;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1954年頒布實施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正式將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原則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納入國家根本大法。中央人民政府從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通過實現西藏和平解放、推動民主改革、建立自治區、進行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等重大戰略決策措施,深刻地改變了西藏的命運,實現和發展了西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和平解放為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基礎。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簽訂《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西藏實現和平解放。和平解放使西藏擺脫了帝國主義勢力的侵略及其政治、經濟羈絆,維護了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實現了藏族與全國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以及西藏內部的團結,為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基礎。 

  “十七條協議”規定:“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根據“十七條協議”的規定,1954年11月,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籌備小組成立,著手籌建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1955年3月,國務院召開專門會議,研究通過了《國務院關於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明確規定: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是負責籌備西藏自治區帶政權性質的機關,受國務院領導;其主要任務是依照憲法規定及“十七條協議”和西藏的具體情況,籌備在西藏實施區域自治。1956年4月,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在拉薩成立,第十四世達賴擔任籌委會主任委員,第十世班禪擔任第一副主任委員,阿沛·阿旺晉美任秘書長。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成立,使西藏有了一個帶政權性質的協商辦事機構,有力地推動了西藏民族區域自治的實現。 

  ——民主改革為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掃清了道路。西藏和平解放時,考慮到西藏的實際情況,“十七條協議”在肯定對西藏社會制度進行改革的必要性的同時,規定:“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採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 但是,西藏上層統治集團中的一些人面對人民日益高漲的民主改革的要求,為維護封建農奴制度“永遠不變”,在帝國主義勢力的支援下,于1959年3月10日發動全面武裝叛亂,圖謀把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同年3月28日,國務院宣佈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委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第十世班禪代理主任委員。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區籌委會領導西藏人民,迅速平息叛亂,並實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廢除了封建等級制度、人身依附關係和各種野蠻刑罰,百萬農奴和奴隸獲得翻身解放,成為國家和西藏地方的主人,獲得了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掃清了社會制度障礙。 

  ——西藏自治區的建立標誌著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貫徹實施。民主改革以後,西藏人民與全國各族人民一樣享有了平等的政治權利。1961年,西藏各地開始實行西藏曆史上從未有過的普選,翻身農奴和奴隸破天荒第一次獲得了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選舉產生了各級政權。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選舉產生了西藏自治區自治機關及其領導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區的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晉美當選為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主席,一大批翻身農奴擔任了自治區各級政權機關的領導職務。西藏自治區的成立標誌著西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權,開始全面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西藏人民從此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利,與全國人民一道走上社會主義的發展道路。 

  ——改革開放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民族區域自治權利開闢了廣闊的天地。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後,鄧小平明確提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關鍵是使少數民族地區發展起來,在西藏,“關鍵是看怎樣對西藏人民有利,怎樣才能使西藏很快發展起來,在中國四個現代化建設中走進前列”(《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247頁),從而為西藏在新時期更加全面地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確立了指導方針。 

  1984年,國家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對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權利及與中央政府的關係做了系統的規定,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權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從1984年到2001年,中央政府根據西藏自治區的實際,先後召開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適時確定了新時期西藏工作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和發展規劃,做出了中央政府關心西藏、全國各地支援西藏的重大決策,制定了一系列加快西藏發展的特殊優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國家直接投資西藏建設項目、中央政府實行財政補貼、全國進行對口支援的全方位支援西藏現代化建設的格局,有力地推動了西藏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極大地提高了西藏人民的生活水準,保證了西藏人民平等和自治權利的實現。

編輯:陽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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