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起稅收工作,汪代表的表情始終輕鬆,聲音和話語卻一直嚴肅有力。
“我是稅務局局長,如果稅務局局長只為稅收部門說話,不為納稅人說話,算什麼稅務局局長?”3月3日,全國人大代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局長汪康談到自己帶來的議案時,邊說邊激動地張開手臂。
身為國稅局的一局之長,汪代表從採訪一開始談的就是“稅”。此次作為全國人大代表參加大會,他把自己思索醞釀已久的一個問題帶到會上:修改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于1992年頒布實施,1995年首次修正,2001年再次修訂,這部法律多年來對我國推行依法治稅、加強稅收徵管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汪康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國家整體法治水準的不斷提高,舊的稅收徵管法在新形勢下日益顯現出一些‘不適應症’”。
“現行的稅收徵管法之下,納稅人不管出於何種原因少繳稅款,一律按照‘偷稅’處理,只要偷稅就要處以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者還要追究刑事責任,不分納稅人出於何種情況──主觀還是客觀,有意還是無意──從法律角度來說,一律都要處理。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納稅人只是出於對政策的理解把握出現偏差,或者其他方面的客觀原因,才造成少交或未交稅款的事實。而此時,稅收部門沒有區分情況的法律依據。我們嚴懲的對象應該是那些惡意抗法進行偷稅、逃稅、騙稅的人,其他客觀原因造成少交稅款的,稅收部門應當給予輔導、教育,補徵稅款。”
“另外,納稅人和稅收部門如果在稅收上出現一些爭議,法律上應該做如何處理?這方面也應當在法律上進行細化完善。過去的通常情況下,(稅收部門)不管納稅人有什麼意見,都得按照法律要求,讓納稅人先把稅交上,有意見也交了再說。我們可否做出處理爭議方式方法上的一些調整?”
作為一位稅務局長為何要提高稅收工作要求、增加約束和難度?對此,汪康說,“要以納稅人為中心,納稅人的合理正當要求,就應該滿足,應該維護。如果稅務局局長只為稅收部門說話,不為納稅人說話,算什麼稅務局局長?稅收機關不僅有權力,也有義務。他認為,“改革方向,不僅要滿足稅務部門管理,還要滿足納稅人的合理需求,維護其利益。”
“稅收是政府的稅收,社會的稅收,它牽扯到社會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一方面要維護國家利益,把該收的稅及時收起來,保障國家發展。一方面要切實改變稅務機關既往的老做法、老形象,力求在全社會形成一個良好的依法治稅的氛圍。”幹了多年稅收工作,汪康直到採訪的最後也沒離開“稅”,他說,稅收沒有一個良好的依法治稅氛圍,社會發展保障便無從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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