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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選舉制度

  時間:2008-02-28 09:49    來源:台灣網     
 
 

 

  選舉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選擇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
  
  選舉制度是規定公民與國家政權之間關係的、由公民通過選擇國家公職人員的方式,而賦予國家政權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選舉制度是指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

  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選舉和軍隊人民代表、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

  普通地方選舉適用於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選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選舉。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獲得

  (1)直接選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檢察院或者法院沒有決定停止當事人行使選舉權利的;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正在被勞動教養的;正在受拘留處分的人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間接選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普通地方選舉中,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于本級人大代表。

  在軍隊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選舉中,同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于本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

  在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中,選舉會議的成員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于選舉會議的成員。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協商選派,享有被選舉權的人是參加協商選派的成員,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于參加協商選派的成員。

  2、暫停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直接選舉中,因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檢察院或者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和和被選舉權。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被剝奪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直接選舉中選民資格的確認

  1、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是對每一個選民所進行的法律上的認可。

  公民必須依法進行登記,經過資格審查,被編入選民名單,加以公佈,才能成為選民。

  選民登記由選舉委員會主持,按選區進行。

  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18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公民,予以登記。
  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選區的選民名單。

  對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予以除名。

  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2、選民名單的公佈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由選舉委員會公佈。

  3、選民資格爭議的裁決

  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

  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申訴人如果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訴,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

  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三)選舉人權利的保障

  1、選舉人權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候採取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選舉行為。

  2、秘密投票和差額選舉

  (1)秘密投票

  選舉一律採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人代寫。

  (2)差額選舉

  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差額選舉方式。


  二、主持選舉的機構

  (一)主持選舉的機構

  直接選舉由本級選舉委員會主持,間接選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持。

  軍隊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主持。

  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成立特別行政區選舉會議,選舉會議推選選舉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決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軍隊負責組織協商選派。

  (二)直接選舉中選舉委員會的職權

  1、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

  2、規定選舉日期;

  3、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佈選民名單;

  4、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做出決定;

  5、劃分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6、匯總並公佈代表候選人名單,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

  7、委派人員主持投票站或選舉大會的選舉;

  8、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佈當選代表名單;

  9、受理對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三、代表名額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全國人大,省、自治區、縣、自治縣人大代表的名額,均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于城市(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1、在聚居區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占境內總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當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2、在聚居區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占境內總人口數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是該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30%。

  3、在聚居區內同一少數民族的人口數不及境內總人口數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比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少於1/2,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縣,經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決定,可以少於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應有一名代表。

  4、散居的少數民族應當有當地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其每一代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三)軍隊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各地駐軍選舉出席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的名額由駐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的人大常委會決定。

  軍隊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名額由軍隊最高選舉委員會分配。

  (四)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四、直接選舉

  直接選舉是選民通過投票等方式,直接選舉人民代表。

  直接選舉方式適用於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一)選區劃分

  1、選區和選民小組

  選區,是在直接選舉中設立的、選民進行直接選舉代表的基本單位。

  選區也是代表聯繫選民的單位。

  選區往往又劃分為若干選民小組。

  2、選區的規模和類型

  (1)選區的規模

  選區的大小,應按照每一選區選1至3名代表的原則劃分。

  城鎮中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農村中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也應當大體相等。

  (2)選區的類型

  城鎮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城鎮中有生產(工作、事業)單位的選民一般在本單位所屬的選區參加選舉。

  農村縣級人大代表選舉時,一般由幾個村聯合劃為一個選區,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鄉,可單獨劃為一個選區。

  農村選鄉、鎮人大代表時,一般由幾個村民小組合為一個選區,人口多的村民小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單獨劃為一個選區。


  (二)選舉程式

  1、候選人的提出

  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

  代表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或聯合,以及選民10人以上聯名推薦提出,但每個選民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2、投票

  投票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各選區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

  選民憑身份證或選民證領取選票。

  投票之前,主持選舉的工作人員應統計並宣佈出席的選民人數,當眾檢查票箱,並組織選民推選監票、計票人員。

  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如參加投票的選民不足半數,須改期選舉。

  3、計票

  投票結束後,由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主持人核對投票人數和所投的票數,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

  凡選舉無效,須當即宣佈,並重新組織投票。

  在確認投票有效後,統計投票結果。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4、代表候選人的當選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如獲得過半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代表候選人得票數相等時,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選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法定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

  另選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參加選舉總選票數的1/3。

  5、確認和宣佈

  各選區計票結束後,由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並予以宣佈。

  6、補選

  人大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補選。

  代表資格終止的,缺額另行補選。

  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與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

  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五、間接選舉

  (一)間接選舉

  間接選舉是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間接方式選舉產生的制度。

  間接選舉主要適用於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同級軍隊人大代表的選舉和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二)選舉程式

  1、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代表候選人按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代表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或聯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聯名推薦提出。

  2、代表候選人的確定

  候選人名單提出後,如果提出的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法定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

  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法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然後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在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2天。

  3、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主席團向代表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4、投票

  主席團主持投票。

  出席會議的代表人數超過人大全體代表的半數,選舉才能進行。

  5、計票和宣佈當選

  投票結束後,由監票、計票人員和大會主席團人員核對投票人數和票數,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選舉結果由大會主席團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宣佈。

  6、補選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或資格終止的,其缺額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原選舉單位人大閉會期間,由其常委會補選。

  補選時可採用差額選舉方式也可採用等額選舉方式。

  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六、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

  (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

  特別行政區成立選舉會議。選舉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選舉會議成員10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佈並報全國人民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所選代表的代表資格,並予以宣佈。

  (二)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方式由全國人大的有關決議作出專門規定。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軍隊負責組織協商選派。

  七、選舉經費

  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八、違法行為的懲罰

  對使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對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應給予行政或刑事處分。(楊鳳春編寫)

 

 
編輯:賀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