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南京中醫藥大學中醫藥文獻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王旭東表示,“醫保定點”做法加重了醫療資源分配的不合理,在機制上強化了大醫院的壟斷地位,應當取消。國外很多地方都沒有採取這種做法,“國際慣例”說不通。(3月10日《新民晚報》)
根據相關規定,要獲取“定點醫療機構”資格,醫療機構必須提出申請,然後“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而參保人員一旦選定定點醫療機構,那麼“除急診和急救外,參保人員在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不得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醫保定點”制度的這兩條紅線框框,引發了諸多市場亂象:某些大醫院養尊處優,服務差收費卻高;一些定點藥店比普通藥店藥價高;為了獲得醫保定點資格,有人托關係找門路,尋租腐敗滋生;醫保患者喪失對醫院服務的實質評價權。
如果不是通過市場競爭的方式而是通過行政決定的方式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就會在同樣合法開辦的醫療機構中,人為製造市場進入門檻,給予部分競爭主體“超市場待遇”。同時,“定點就醫”也會變相剝奪參保人員對醫療機構的自主選擇權,無形中強化大醫院的市場壟斷地位。
基於此,“醫保定點”制度需要面對兩點質疑:在醫療機構方面,“醫保定點”對非定點醫療機構是否構成不公平競爭?“定點”門檻是否近似于一種“行政許可”?這是否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在參保人員方面,參保者才是醫療保險金的真正所有者,醫保機構有無權力限制參保者的就醫範圍?
不難看出,“醫保定點”既不利於患者就醫的方便和實惠,也不利於市場競爭的公平和醫療秩序的穩定。它的好處或許在於,醫保機構結算會比較方便,因為醫療機構是相對固定的,參保人和醫療機構的結算關係也是相對固定的,這無疑會大幅減少醫保機構的工作量。換言之,實行“醫保定點”制度的出發點,即在於行政“管理方便”,而不是患者本位的“就醫方便”,也不是醫療機構本位的“競爭公平”。所以說,“醫保定點”本質上是一種“懶政”。(舒聖祥 浙江 會計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