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分別向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所作的報告,有媒體認為,其中的“國家執行聯動”、“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突出查辦民生領域職務犯罪”等一些關鍵詞,印證著我國司法機關在“依法保障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道路上邁出了“民生司法”的堅實步伐。
此前,類似的“民生司法”消息也有不少。比如,兩會召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專門下發通知要求,2008年人民法庭審判工作要以解決好事關民生的糾紛案件為重點,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某省高級法院甚至提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人身損害賠償等民生類案件要做到依法快立、快審、快執。
憲法和法律都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體現,維護憲法法律尊嚴就是對民意的尊重,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本身就是維護人民利益、關愛民生的具體行動。對於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而言,要積極回應民生訴求,必須始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公正審判權是現代社會公民所擁有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基本權利。要從尊重並維護公民公正審判權的高度,依法獨立、公正、高效行使審判權,切實妥善解決矛盾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要實現“案結事了”,營造和諧的訴訟氛圍,必須要辨法析理,增強判決的說服力、公信力,使當事人雙方勝敗皆服。如此,司法權威才能夠真正得以樹立。
以司法公正為重要標誌的法治是一個國家民眾的最高福利。只有營造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一道最後的防線,那些權益遭受侵害的公民才會有希望,那些權益未遭受侵害的公民才不會有後顧之憂。(郭振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