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9日,河南高級人民法院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係一起錯案。“殺害”同村人在監獄已服刑多年的趙作海,因“被害人”趙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無罪釋放。這就是引發全國震驚的“趙作海案”。此案讓人們立刻聯想到的是刑訊逼供,從而獲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該如何杜絕這一現象的發生?
“受‘趙作海案’的啟發,今年我和浙江代表團的一些代表共同提出了‘關於司法化構建審查逮捕制度的立法議案’。”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雲龍在接受浙江線上記者採訪時說。
現狀:審查批捕階段無提審,易引發刑訊逼供
逮捕作為最為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能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但逮捕又是一把雙刃劍,如果使用不恰當,就可能會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陳雲龍說,現行審查逮捕程式存在一些問題,這首先表現在,檢察機關單方面審查偵查機關的報捕材料,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時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環節的缺失,導致檢察機關無法全面獲取犯罪嫌疑人罪重、罪輕、無罪的證據,無法及時發現偵查環節的刑訊逼供行為。
陳雲龍說,湖北的佘祥林,他的口供互相矛盾,而且身上有多處傷痕,這說明在獲取口供時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但審查批捕階段沒有提審佘祥林、沒有當面聽取佘祥林的供述和辯解,“從而失去了發現和糾正偵查機關刑訊逼供行為的最佳時機,為錯案的發生埋下了伏筆。”
此外,現行審查逮捕程式表現為檢察機關內部的行政化報批程式,未規定律師參與程式,以及逮捕決定後的救濟程式不完善等問題,也是導致刑訊逼供等行為難以糾正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