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趕個好日子而非自然分娩,父母的想法雖好,但有沒有考慮到嬰兒呢?”全國人大代表、浙江奉化滕頭村黨委書記傅企平提出的建議引起記者注意。
傅企平認為,有的父母為了某些原因或是為了趕個好日子,違背自然規律,隨意決定子女出生時間,進行非自然分娩。這種做法,不利於子女今後的健康成長。 “不僅有可能損害身體上的健康,更可能因為相應群體出生的集中性,會帶來上學就業等一系列問題。”
傅企平表示,目前中國保護兒童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方面,其實都是以成人為核心,“應該確立以兒童最大利益的優先權準則”。此外,選擇生育性別的做法,看似是個人選擇,但也與未確立兒童利益最大原則有關。
2011年春節,網路微博解救被拐賣乞討兒童受到廣泛關注。傅企平認為,從政策上來說,解救被拐兒童,是群策群力的問題;但從法律上來說,卻是如何在立法上確立兒童利益優先原則的問題。
傅企平還表示,中國離婚訴訟中,在解決父母離婚問題時對子女撫養、監護等問題附帶一併予以處理。由於沒有設立未成年子女“訴訟代表人”制度,有些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往往會接受父母對子女的安排方案,難以很好地保護兒童利益。
1959 年《兒童權利宣言》和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文獻均倡導規定,在處理與兒童有關的問題時,應以兒童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
傅企平建議,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增加夫妻生育權的行使應以兒童最大利益為原則,即雖然生育權是夫妻的權利,但生育權的行使除須受夫妻計劃生育義務的限制,還應受“兒童利益最大優先原則”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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