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革怎麼試? 遲福林稱:重在建立公共治理結構

時間:2011-03-01 15:04   來源:《人民政協報》

  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長與公共服務不到位、公共產品短缺成為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矛盾。在這個特定背景下,教育公共服務需求全面增長、需求結構快速變化與教育公共服務尚不到位、不適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要求,成為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面臨的主要矛盾。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性變化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客觀要求,均衡教育資源配置、調整教育服務結構、深化教育機構改革、加快推進生存型教育向發展型教育的轉變,是“十二五”教育公共服務體制改革面臨的主要任務。其中,要加快以“去行政化”和“公益性回歸”為主要目標的教育機構改革,重構教育公共治理結構。

  ——加快推進公共教育機構的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擁有所有權的政府應把內部管理權交給公共教育機構,由各級各類公共教育機構享有法人財產權和自主管理權。政府作為所有者,行使所有者(出資人)的職權,即通過委派有關人員擔任理事,參與公共教育機構的決策和監督,從過去以行政命令、指令性計劃為主的直接管理轉到運用法律、經濟和社會手段為主的間接管理。

  ——加快推進公共教育機構的管辦分離。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干預學校的決策和日常運作,只公平行使三個職能:第一,對違規事件進行懲罰;第二,扮演教育公平推進者的角色,設立各種類型的助學金、代表公眾資助市場回報率不高但屬於社會迫切需要的公共教育服務、促進公共教育在城鄉和不同地區的均衡發展;第三,通過教育券制度,平等資助各級各類學校提供公共教育服務;第四,教育機構擁有內部事務的決定權,包括用人事權、財權以及其他的管理權。——加快推進公共教育機構的去行政化。各類學校不應繼續作為教育行政部門的下屬機構,應全面取消其行政級別。各類學校在教育領域地位平等,沒有行政級別之分。

  ——促進公共教育機構法人化。所有學校成為獨立法人,建立以“黨委會+校董會+校長負責制”為核心的新型法人治理結構。校董會由利益相關者組成,包括出資人(政府、企業、民間組織等)、教師、學生和社會公眾代表。校董會承擔學校的戰略管理、制度建設和管理層的任命。

  ——完善公共教育機構改革的配套措施和制度環境。公共教育機構改革涉及與行政體制改革的關係、與財稅體制改革的關係、與人事制度改革的關係。因此,推進公共教育機構改革,需要儘快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以形成良好的改革制度環境,包括加快推進公共教育機構改革的財稅政策、人事制度以及社會福利制度改革。

  ——建立公共教育決策、執行和監督分立的治理結構。第一,改革教育決策機制,明確教育部門在教育決策中的主體地位。教育決策機制改革的關鍵在於強化教育主管部門在教育決策中的主體地位。我國目前教育決策主體不清晰,決策權分散在十幾個部門,必須儘快確立各級政府教育部門作為決策主體的地位、使其承擔決策責任,使教育決策可問責;第二,改革公共教育機構,使其成為獨立的公共教育服務主體。教育部門的決策主體確立後,應把各類公共教育機構改革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教育服務市場主體,依法辦學,自主辦學,享有人、財、物的支配權,教育行政部門由過去直接微觀管理改為服務和監管,由此構建獨立於教育部門的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編輯: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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