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準確地運用提出議案或者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方式行使代表職權、發揮代表作用,需要清楚地認識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區別。
(一)作用不同
審議和表決議案是全國人大行使職權的重要途徑,提出議案是國家進行立法或者作出重大決策的開始。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答覆,是代表與有關機關、組織相互溝通的過程,與全國人大行使職權沒有直接關係。
(二)主體不同
代表提出議案必須達到法定人數,即一個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沒有人數的要求,代表一人可以提出,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
(三)範圍不同
代表提出議案,其內容應當符合全國人大職權範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其內容十分廣泛,大部分是政府工作範圍。
(四)處理方式不同
議案提出後,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或者不列入會議議程;列入會議議程的,由全國人大會議審議和表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提高代表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品質,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要寫好代表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議案的寫法一般有這樣幾塊:第一塊是案由,提出你要解決的問題,包括解決問題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二塊是解決問題的依據,即案據,包括法律的、政策的、事實的根據;第三塊就是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要有可操作性,如果是法律案,最好附有法律文本和說明。代表建議的寫法要靈活一些,但是必須要寫清楚你要解決的問題,為什麼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由哪個機關或者組織解決,你對解決這個問題有什麼好的建議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為代表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省、自治市、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為代表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