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關懷

時間:2012-03-07 13:21   來源:中國日報網

  中國刑法現代化中的人文關懷

  解冰(武漢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在2011年的最後一週,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提交2012年3月召開的全國人大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連同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國在過去一年,著力對刑法兩大法典進行修訂,旨在從國家本位向社會本位轉化、從國權主義刑法向民權主義刑法演進,彰顯出中國政府在跨越式發展背景下日益傾注的法律人文關懷。

  中國從1979年7月6日頒布第一部刑法典以來,已經先後頒布2部刑法典,27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單行決定,8個刑法修正案,還有若干個立法、司法解釋以及附屬刑法。本次《刑事訴訟法》修訂是1996年以來的第一次大修。而《刑法修正案(八)》則是自1997年10月1日有此法以來的第七次修訂,但無論是從修正的範圍上還是從修正的幅度上,都遠遠超過了刑法修正案中每一次刑法修正的規模,此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頻繁修法的根本動力在於中國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推動社會生產關係的不斷變化。由於受當時歷史條件和立法經驗的限制,過去的刑法典不論在體系結構、規範內容還是在立法技術上,都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中國實施改革開放以來,各方面都發生了深刻變化,社會中的犯罪狀況也隨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刑法典已經不適應(或落後於)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可謂是“帶病上崗”。當今中國社會正進入了現代化發展的高速軌道,跨越式發展也產生了諸如破壞環境與危害自然生態的新型犯罪等,中共在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目標,這需要全新的刑事法制來應對。在依法治國的方略下,以刑法現代化為目標的刑法典大修,其核心是既要依賴於刑法的威懾性、嚴厲性來維繫社會穩定,另一方面注重保障民權和民生等,即,體現“寬嚴相濟”的現代法治理念。

  第一,廢止了刑法中13個罪名的死刑。從商鞅時代起,中國就是一個典型的重刑主義國家。 這種重刑主義的傳統對中國現代化法治的建設和發展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尤其是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制度,對它的依賴已經成為中國刑法的一種慣性思維。在1997年修訂《刑法》的時候,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被修訂到最終達到了68個之多,成為了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之一。除了在刑事立法上的重刑主義,在過去幾十年的刑事司法實踐中也處處可見重刑主義的影子。這在中國自1982年以來歷次的嚴打活動中體現得最為明顯。近年來,中國持續研討適當取消一些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問題,並在司法活動中進行實踐。本次修法廢除的13個死刑罪名雖然都是實踐中很少適用的非暴力性質的犯罪,但卻是中國第一次真正在立法上廢除部分罪名的死刑,意義和影響十分深遠。可以想見,以此為起步,從今以後,在中國死刑可能不再是一個或者說主要是一個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而是一個怎麼逐步廢除的問題。

  第二,注重了對公民個人權益的保護。過去中國在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下,長期堅持國家本位的刑罰觀,更多的強調對國家利益以及社會秩序的刑法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對公民個體利益的保護。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國公民的權利意識逐漸增強,國家立法開始保護國民的權益。例如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對於社會較多爭議的“非法證據排除”,“拘留、逮捕可以不通知家屬”,“律師行使辯護權”等條款進行修改,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方法收集證據,嚴格限制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的例外情況,對追究辯護人偽證罪進行程式限制等內容,細化了法律對公權力的制約,進一步彰顯了立法的人文關懷。而《修正案》(八)中,對不滿十八周歲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犯罪實行從寬制度,尤其是對老年人犯罪的從寬制度,是1949年以來中國刑法中首次對老年人犯罪的從寬規定。此外,對懷孕的婦女也同樣規定應從寬適用緩刑。與此同時,建立社區矯正制度,探索試點推行社區矯正制度,通過將適用監禁刑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使犯罪人一方面能在一個較好的環境下重新改過自新,另一方面又不會因為對社會的不適應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體現從犯罪的一般預防到特殊預防的立法思路,等等。

  第三,強化對民生的保護。跨越式發展不僅給中國經濟也給政治、社會和文化等帶來顯著變化,同時也對環境和自然生態與人的和諧共處提出新的要求。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之下,中國將民生問題擺在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國家立法也更多的關注于普通民眾的利益,加大對民生的保障。例如針對近幾年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人民群眾反響強烈的一些行為,《修正案》(八)中增設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危險駕駛罪、惡意欠薪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等新罪名,用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擴大特殊累犯和限制減刑等手段,加大對部分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強對公民的生命財產權的保護,尤其是將過去只需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的惡意欠薪行為納入到刑法規制的範圍,以及對銷售假藥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門檻的修改等,通過法律規範將弱勢群體的利益轉變成法律上的權利,並以刑罰的手段加強對社會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將對弱勢群體的“政治關心”轉化成“法律關懷”,體現了以個人權利為本位的民權主義刑法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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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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