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建議修改年終獎計稅方法 多發1元多交千元稅

時間:2012-03-13 13:46   來源:廣州日報

  全國政協委員錢鋒昨天表示,當年終獎數額超過某個臨界點哪怕1元時,對應的納稅稅率將提高一檔,如從3%提高到10%。如果處理不當,將會出現納稅人的納稅額大幅增加,導致年終獎“多發少得”、實際收入不升反降的情況。全國政協委員、華東理工大學副校長錢鋒認為,這種“多拿1元錢多交千元稅”的現象不合理,背後原因是計稅方式不合理。

  建議:修改年終獎計稅方法

  錢鋒認為,如果將年終獎平攤到每個月,那麼速算扣除數應該減12次,而不是只減一次。減一次速算扣除數造成的後果,就是會產生多拿幾元獎金卻要多繳數千甚至數萬元稅收的不合理結果,也就是說,稅前收入高的人,稅後收入反而低了。這樣不能體現納稅的公平性。

  為此,他提出兩個解決方案。第一,採用新的應納稅額計算方法。如果將年終獎平攤到每月計稅,正確的演算法是先計算每月的納稅額,再乘以12,得出年終獎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資金/12×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舉例來說,甲年終獎為18000元,應納稅:(18000/12×3%-0)×12=540元;乙年終獎為18012元,乙應納稅:(18012/12×10%-105)×12=541.2元。乙多拿了12元資金,要多交1.2元稅,12元的稅率10%。

  第二個方案是採用年收入平攤月均方法計稅。建議在企事業單位第二年一月發去年年終獎時,採用年收入平攤月均的方法進行計稅,公式如下:去年月均計稅收入=(去年基本收入+去年年終獎 )/12,根據去年月均計稅收入計算得出去年月均應納稅額,然後按如下公式計算年終獎納稅額:年終獎納稅額=去年月均應納稅額×12–已納稅額。

  問題一:

  對低收入工薪族不公平

  年度收入相同交稅卻不同

  錢鋒表示,目前年終獎計稅方法對低收入或月收入不均的群體是不公平的。

  例如,如果甲月收入是2000元,年終獎是18000元,平均月收入3500元,根本不需納稅,按照目前的演算法卻要繳495元稅;

  如果乙月收入是10000元,年終獎也是18000元,平均月收入是11500元,每月應納稅1045元。乙每月應納稅:(10000-3500)×20%-555=745元,年終獎納稅540元,乙少納稅(1045-745)×12-540=3060元;

  再比如,甲每月收入3500元,不用納稅。乙1~6月月收入1000元,7~12月月收入6000元,下半年每月需納稅(6000-3500)×10%-105=145元,共需納稅145×6=870元。雖然甲乙兩人的年度收入一樣,乙卻要多繳870元稅。

  問題二:

  計稅方法不合理

  多拿1元錢多交1155元稅

  錢鋒表示,出現“多拿1元錢多交千元稅”的怪現狀,需要從我國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上找原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資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資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資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前的年終獎納稅計算方法存在問題。主要是目前年終獎納稅計算方法不夠合理。他還舉了幾個例子:

  例1:甲的年終獎18000元,因為18000/12=1500元,其適用稅率為3%,所以應納稅18000×3%-0=540元,實際收入為18000-540=17460元;但是,如果乙的年終獎是18001元,因為18001/12大於1500元,其適用稅率為10%,所以應納稅18001×10%-105=1695.1元,實際收入為18001-1695.1=16305.9元。乙多拿了1元資金,卻要多交1155元稅。

  例2:甲的年終獎660000元,其應納稅660000×30%-2755=195245元;但如果乙的年終獎是660001元,其應納稅660001×35%-5505=225495.35元。乙多拿了1元資金,卻要多交30250元稅,收入反而比甲少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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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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