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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樹備常務副會長在第二次汪辜會談預備性磋商中的談話提綱 (1995-5-29)
 
  來源: 國臺辦      日期: 2008-06-05 13:49

 
   

焦仁和先生,各位先生、各位女士:

    1993 4月舉行的汪會談,邁出了海峽兩岸關係發展中的歷史性重要一步。兩年多來,隨著汪會談有關協議的逐步落實和兩岸經貿交往及各項交流交往的蓬勃開展,舉行第二次汪會談成為雙方進—步推動兩岸關係發展的共同意願。從 1993 12月汪道涵會長具函盛邀辜振甫先生再度會晤,到今年 5月辜先生接受建議,回函表示“儘速規劃舉行第二次辜汪會談”,兩會經過聯繫,已經同意第二次汪會談于 7月中下旬在北京舉行。在兩岸有關方面和貴我兩會的共同努力下,為第二次汪會談進行準備的第一次預備性磋商終於在臺北舉行,這是令人欣慰的。我會希望通過預備性磋商,確定會談的具體時間、參加人員及其他相關事宜,並就議題所涉及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討論,以便在正式會談前形成雙方一致的文件,提交汪會談時確認簽署。

    一、第二次汪會談的性質和主旨

    第一次汪會談前,雙方確立了在事務性商談中各自  以口頭方式錶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的共識,確定了汪會談是民間性、經濟性、事務性、功能性的會談。上述共識應在第二次汪會談中予以堅持。

    會談是海峽兩岸授權民間團體就兩岸關係問題進行的高層級的磋商,是在雙方政治上還存在分歧的情況下,務實地就兩岸經濟合作和各項交流交換意見並作出階段性規劃的綜合商談。適應當前兩岸關係發展的新形勢,第二次汪會談應更加突出地把加強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擺在首位。同時,兩會領導人可就涉及兩岸同胞切身利益、需要雙方配合或合作的重大問題進行政策性對話。但這種對話,不影響兩會商談的民間性。我會希望通過第二次汪會談的實踐,建立起兩會領導人經常化定期會晤的機制,成為雙方增進了解、增加共識、縮小分歧、培養互信的有效途徑,使兩會的聯繫與溝通管道在兩岸關係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海協對第二次汪會談議題的建議

    ()關於兩岸經濟、科技、農業交流與合作問題。

    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是當前發展兩岸關係的一項重要內容。早在第一次汪會談中,汪道涵會長就提出“和衷共濟,互補互利,共同繁榮,振興中華”的開展兩岸經濟合作的主張,雙方達成“加強兩岸經濟交流,互補互利”的原則協議。今年春節前夕,江澤民先生倡議,“面向 21世紀世界經濟的發展,要大力發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以利於兩岸經濟共同繁榮,造福整個中華民族。”李登輝先生也提出“增進兩岸經貿往來,發展互利互補關係”。連戰先生表示“現階段兩岸關係以經貿為主軸”,“兩岸在文化、經濟等層面各有所長,具有高度的互補性”,“兩岸應該增加交流,促進相互了解”。現在確已到了兩岸共同做出努力,就加強兩岸經濟、科技、農業交流與合作深入交換意見、制訂配合措施的時候了。我會建議,第二次汪會談應就下列問題進行討論,確定議題和內容,並就下一步具體的商談規劃作出安排。

    (l)在互惠互利基礎上商談並簽訂保護臺商投資權益的民間性文件問題。

    第一次汪會談,雙方曾就各自採取措施鼓勵和保護臺商投資問題進行過深入討論。此後,我會負責地將貴會的意見轉告了有關方面,其中不少建議已吸收到 1994 3通過的《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大陸有關部門通過各種方式進行調查研究,包括聽取在大陸投資的臺商意見,檢查《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執行情況。最近,江澤民先生特別強調:“無論在什麼情況下,我們都將切實維護臺商的一切正當權益。”這充分表明大陸一貫重視保護臺商投資正當權益、並努力完善法制環境的誠意。一段時間以來,臺灣在開放臺商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進口大陸原材料和半成品、允許大陸經貿界人士訪台以及貨物運輸等方面採取了一些措施。雙方在互惠互利基礎上簽訂保護臺商投資權益的民間性協議的條件正在成熟。我會願繼續本著互惠互利的精神,就各自或共同採取措施促進和保護臺商投資問題進行商談。當然,大陸在臺灣的投資也應同樣受到保護。

    希望在預備性磋商中確定商談議題名稱及商談步驟。建議先由兩會主持召開在兩岸主管方面人士以專家名義參加下的產、學及臺商代表的研討會,廣泛交換意見,為商談作準備;在研討會取得共識的基礎上,開始兩會工作性商談。

    (2)關於解決兩岸經貿糾紛問題。

    貴我兩會已達成“召開兩岸經貿糾紛研討會”的共識,應在第二次汪會談結束後儘快由兩會主辦召開。研討會應重點研究解決兩岸投資、貿易、智慧財產權的方式和途徑以及雙方應採取的配合措施。

    (3)兩岸產業合作問題。

    隨著近年來兩岸互補互利經濟關係的初步形成,兩岸產業合作問題已成為雙方共同關注的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中的重要內容。因應 21世紀世界經濟發展的挑戰和確保中華民族在未來國際經濟分工和貿易格局中取得有利地位,提高兩岸的整體經濟與科技實力,建立兩岸穩定與長期的產業合作關係,應成為兩岸共同的經濟發展戰略。

    兩岸產業合作涉及雙方利益,應該本著互補互利、共同繁榮的原則。任何從單方面利益出發的產業分工規劃,都不符合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更不能形成僅符合一方主觀願望的兩岸產業發展格局。因此,雙方共同商兩岸產業合作問題,規劃實施步驟並達成原則共識是十分必要的。

    現階段,可以由兩會安排先商談某些具體產業領域的合作。如,在兩岸產業合作大題目下,可就兩岸科技交流與合作和兩岸農業交流與合作作出專案安排。商談前,雙方主管部門人士可以適當名義進行相互考察並召開研討會。

    (4)兩岸農業交流與合作。

    兩岸農業具有較強的互補性,存在很大的合作潛力。兩岸農業合作的重點領域可以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及其他相關產業。合作的基本方式可考慮技術合作、投資合作和貿易合作。兩岸農業管理、科技和經貿人士應進行互訪交流。

    5)兩岸科技交流與合作。

    第一次汪會談以來,雙方就兩岸科技交流達成了許多共識,確定了若干合作領域和商談議題。建議儘快商定彙編兩岸科技名詞對照表、兩岸科技產品規格標準化、兩岸中文資訊(資訊)系統標準化、兩岸氣象科技合作等實施方案。可以優先考慮在氣象、地質、地震、海洋、電腦、微電子、應用電子、通訊、制藥等領域中進行交流與合作。

    (6)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商談安排事宜。

    會願依協議積極安排此項議題的商談。建議兩會先召開由兩岸主管方面人士以適當名義參加的研討會,為正式商談作準備

    (7)兩會共同籌開得到授權的有官方人士以適當名義參加的民間性經濟交流會議。

    關於召開這一會議並形成制度,雙方曾在第一次汪會談預備性磋商中達成共識。汪道涵會長在會談中也作過詳細闡述。最近,臺灣方面表示“歡迎雙方多舉辦民間性質的經貿研討會”。我會再次建議兩會具體落實此項共識,促進兩岸在經濟交流與合作方面的穩步進展。

    (8)兩岸在中國海域的合作問題。

    建議兩岸在中國海域進行資源合作開發和科學研究合作。具體事宜可再行協商。

    (9)關於“九七”後港臺關係的某些問題。 

    1997 7 1日,中國將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 50年不變。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這是符合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利益的。“九七”後,對港臺關係中的某些具體問題,如果貴會得到授權提出商談,我會已得到授權。可以與貴會進行討論。

    ()關於兩岸文教交流問題。

    中華民族五千年的燦爛文化,是維繫全體中國人的精神紐帶,也是實現和平統一的一個重要基礎。兩岸共同繼承和發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有助於增強兩岸同胞民族感情和手足親情,是發展兩岸關係的不可或缺的內容。貴我兩會應以適當方式在這方面進行共同探討,並配合、協助兩岸有關團體和人士在促進與之相關的文教交流、人員往來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我會建議:

    (l)兩會舉辦由有關方面主管人士和學者、專家參加的中華傳統文化研討會,就如何共同繼承和發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進行討論。

    (2)繼續落實《汪辜會談共同協議》及《共同新聞稿》中有關文教交流的共識。同時,通過兩會協商和推動,規劃安排繼承和發揚中優秀傳統文化的交流項目,拓深兩岸文教交流的內涵。

    (3)為進一步促進兩岸文教交流及與之相關的人員往來,兩會作為受權的民間團體,應切實解決當前兩岸交流中的一些實際問題。我們注意到近期臺灣有關方面採取或擬採取的一些有利兩岸交流的措施,但仍有一些影響兩岸交流正常開展的實際問題亟待協商解決。我會希望臺灣有關方面進—步放寬對大陸赴臺交流人員的限制,簡化大陸人員赴臺手續,務實地全面解決承認大陸高等院校學歷問題。在兩會組織的文教參訪團互訪期間,可以安排主管方面人士以兩會專家身份就上述問題進行討論和交換意見。

    ()關於兩會事務性商談問題。

    (l)總結兩會商談經驗,提高兩會商談效率。

    第一次汪會談以來,兩會商談在曲折中前進,在克服困難中不斷取得進展。特別是在去年初兩會負責人就事務性商談進行觀念溝通,達成“應以務實的態度回避政治問題”的高度共識後,歷經去年8月臺北會談和今年 1月北京會談,雙方就《兩岸劫機犯等遣返事宜協議》等 3項事務性協議的商談取得突破性重大進展;同時在磋商和推動經濟、科技、文教交流方面也取得具體成果。應該說,兩會商談的成績是主要的。我們不同意那種否定兩會協商功能與成效的觀點。  

    同時我們也認為,兩會商談確有需要認真總結的經驗教訓。我會願提出以下切實有肋于提高兩會商談效率的具體建議:

    第一,雙方在經濟性、事務性商談中應真正堅持回避政治敏感問題、採用保持各自解釋與運作空間的務實做法,不把一方的政治訴求強加給對方。這不損害雙方在這個問題上所持的政治立場,但卻有利於務實解決問題。

    第二,應實現兩岸有關主管方面人士以兩會專家、顧問名義參加商談,以增強授權,增進了解,避免反覆,有效地解決問題。

    第三,應選擇容易形成共識的商談議題,先易後難,求同存異。對達成一致的可以先做,對暫不一致的可以繼續討論。

    第四,兩會副秘書長及主任、處長級人員在 3個月會商一次外,還可以增加見面次數,隨時就主管會務交換意見,以利面談能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順暢進行。

    (2)商談加強旅遊交往問題。

    1993 8月,我會就提出兩會進行加強兩岸旅遊交往問題商談的建議。去年8月兩會負責人會談期間,我會又就加強兩岸旅遊交往包括旅遊安全問題表達了我會的意見。

    鋻於當前兩岸旅遊交往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已經影響到兩岸旅遊交往的正常發展,急需解決。因此,商談加強兩岸旅遊交往問題,包括開放臺灣同胞赴大陸旅遊,逐步開放大陸民眾赴臺旅遊,開展兩岸旅遊企業的雙向交流與直接合作,確定兩岸旅遊企業作業的有關規則,規範兩岸旅遊企業的經營行為,強化旅行安全措施,確定處理兩岸旅遊糾紛的辦法和途徑,建立兩岸旅遊相互提供資訊制度,相互宣傳旅遊資源等,是十分必要的。

     (3)繼續落實汪會談有關協議和共同新聞稿中的各項事務性議題商談。

    應在由兩岸有關主管方面人士以專家身份參加的情況下,繼續商談“增辦兩岸特快專遞郵件業務”,磋商“改善兩岸通話品質”。對“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和“兩岸有關法院之間的聯繫與協助”議題,宜通過適當方式充分交換意見,在就有關內容形成較大共識後,開始正式商談。

    ()關於進一步加強兩會聯繫與合作事宜。

    (l)兩會領導人每年一次在兩岸輪流舉行會談,並形成制度。如有需要,兩會領導人可隨時會晤。作為汪會晤制度化的一部分,兩會負責人此前應進行必要的預備性磋商商定相關事宜。

    (2)積極促成海協顧問、理事與海基會董事、監事互訪。

    過去兩會人員的接觸還僅僅局限在兩會會務人員,為進一步擴大兩會合作領域,促進各方面的交流,我們希望兩會積極促成兩會顧問、理事和董事、監事間的互訪。考慮到目前兩會的實際情況,建議今年起各自組織一個團組進行互訪。我們願意聽取貴會的意見。

    (3)兩會組織兩岸經貿界人士交流互訪。

    我們注意到臺灣有關方面已規劃開放大陸經貿界人士赴臺訪問,我會也已多次向貴會建議組織經貿界理事赴臺訪問考察,希望貴會對此給予具體協助。

    ()關於政策性對話。

    我會願意根據受權,在第二次汪會談中進行政策性對話。可以設定具體問題,也可以不設議題。我們願意了解貴會的設想,以便就此作準備。以上是我會對第二次汪會談議題的意見。關於上述議題應討論的內容,我會將在第二、第三次預備性磋商中與貴會進行討論。我會願意聽取責會對議題的意見。

    三、關於第二次汪會談的具體時間和其他程式性安排事宜

    (l)會談的時間。根據兩會初步交換意見的情況,我會同意第二次汪會談于 7月中下旬在北京正式舉行,具體日期在預備性磋商中予以確定。

    (2)會談的初步安排。建議正式會談在北京舉行34天。在預備性磋商中就這次會談的議題及相關事宜進行具體會商。

    (3)參加會談人員。參加第二次汪會談的成員各自指定 10人左右。雙方可根據議題協商需要,安排有關方面人員以兩會專家、顧問的身份參加。

    (4)約定事項。為保持會談的良好氣氛,建議雙方在正式會談和會見記者時,注意避免使用對方在政治上不能接受的用詞。

    (5)會談成果。此次會談之成果,建議以《第二次汪辜會談共同協議》或雙方商定的形式匯總,由汪會長和辜先生于會談結束時在北京簽署並公佈。

    (6)在大陸期間,汪會長夫婦邀請辜先生夫婦及貴會人員在北京和其他城市參觀遊覽。有關參訪路線及項目等,我會願在聽取貴會意見後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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