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除防務和外交事務歸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行政會議負責就重要決策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其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
代議政制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代議政制架構下,中央層面為立法會,負責制定法律、控制公共開支,以及監察行政機關的表現;地區層面則有18個區議會,分別就所屬地區的政策推行事宜提供意見。立法會全部60位議員透過選舉產生,議員任期為四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于2004年9月12日舉行。
全港18個區議會共有民選議員400位、當然議員27位、委任議員102位。區議員的任期為四年,任期由2004年1月1日開始,為期四年。
行政架構
政府在2002年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在這制度下,政府的主要官員,包括三位司長(即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和11位局長,會就其政策範疇內的事宜,承擔全部責任。
所有主要官員均獲委任為行政會議的成員,各自負責其政策範疇內的一切事宜,包括厘定政策目標和方針;構思、制定和推行政策;以及為政策的成效承擔責任。(2010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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