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簽署《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
時間:2009-07-18 15:32 來源:外交部網站
1994年1月,由38個國家(後擴大為61國)組成的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正式開始談判《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以下簡稱《條約》)。1996年8月22日,談判結束。9月10日,第五十屆聯大續會以158票贊成、3票反對(印度、不丹和利比亞)、5票棄權(古巴、黎巴嫩、敘利亞、坦尚尼亞和模里西斯)的壓倒多數票通過決議,正式認可《條約》文本。9月24日,《條約》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供簽署。中國自始至終參加了《條約》談判,並在東道國美國之後,于當日第二個簽署了《條約》,同時發表了中國政府聲明,重申了中國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併為早日實現這一目標繼續努力奮鬥的原則立場。
《條約》的宗旨和目標是:全面禁止核武器試驗爆炸及其他任何核爆炸,有效促進全面防止核武器擴散及核裁軍進程,從而增進國際和平與安全。《條約》由序言、17項條款、兩個附件和1個議定書組成,主要內容有:(一)締約國承諾不進行、導致、鼓勵或以任何方式參與進行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並承諾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禁止和防止任何此種核爆炸。(二)在維也納設立《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組織,所有締約國均為《條約》組織的成員。組織機構包括締約國大會、執行理事會和技術秘書處。(三)為確保《條約》得到遵守,建立以國際監測系統、磋商與澄清、現場視察及建立信任措施為主體的國際核查機制。國際監測系統由地震、水聲、放射性核素等全球監測網路組成;建立信任措施主要是指締約國對大規模化學爆炸進行自願申報;磋商與澄清是指締約國澄清並解決就遵約問題產生的懷疑;現場視察是指對發生可疑事件的現場進行核查來澄清是否發生了違約核爆炸。(四)根據《條約》規定,《條約》在其所列的44個有核能力國家全部交存批准書後第180天起生效。44國是美、俄、英、法、中五個核國家及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等?核門檻?國家和其他有核能力的國家。(五)《條約》無限期有效,在《條約》生效10年時,將召開審議大會,屆時如有締約國要求,會議將審議是否允許為和平目的進行地下核爆炸。(六)締約國若斷定與本條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使其最高利益受到危害,有權行使其國家主權退出條約,等等。
條約開放簽署至今,已有155個國家簽約,52國批約。目前,條約生效所要求的?44國?中,英、法、日、澳、德、意等26個國家已批約,美、俄和中國尚未批約,印度、巴基斯坦、朝鮮三國尚未簽約。
編輯: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