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才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以下簡稱“中國多黨合作制度”),是在我國長期的革命、建設和改革實踐中產生、形成和完善的。60年來,這一制度為發展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1948年4月,中國共產黨提出召開新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主張,得到了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的熱烈響應。經過充分的籌備,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標誌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正式確立。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共產黨在執政條件下進一步團結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與國家大政方針的協商與決策。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任務已經完成,但它作為民主協商機構和統一戰線組織,繼續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為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1956年,生產資料私有制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後,中國共產黨適時提出了“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八字方針,明確共產黨存在多久,民主黨派就存在多久;由於共產黨居於領導、執政地位,主要是民主黨派監督共產黨。社會主義條件下中國多黨合作的基本格局由此確立。
“文化大革命”期間,多黨合作制度遭到破壞,但各民主黨派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決心和走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沒有動搖。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風雨同舟的合作關係經受住了嚴峻考驗。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進入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多黨合作制度也進入新的發展階段。以鄧小平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在總結多黨合作正反兩方面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一系列重要思想和重大方針政策,推動了新時期多黨合作事業的恢復和發展。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把“長期共存、互相監督”同“肝膽相照、榮辱與共”連在一起,成為新時期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正式提出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並把完善這一制度列為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中共十三屆四中全會後,以江澤民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堅持和完善多黨合作制度,為多黨合作事業的發展作出了新的貢獻。1989年12月,中國共產黨制定了《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標誌著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走上了制度化軌道。1993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載入憲法,中國多黨合作制度有了明確的憲法依據。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把堅持和完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制度作為我們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綱領的重要內容。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明確提出,要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加強同民主黨派合作共事,更好地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
中共十六大後,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中共中央,從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高度,不斷加強多黨合作的制度化建設,有力地推動了中國多黨合作制度的進一步發展。2005年2月,中共中央頒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原則、內容、形式、程式等,使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進一步規範化、程式化。2006年2月,中共中央頒發了《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指出要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的作用,支援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與國家重大方針政策的討論協商及其履行職責的各種活動,使愛國統一戰線的重要作用繼續得到鞏固和發展。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再次重申,要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由此呈現出新的發展局面。
中國多黨合作制度60年的發展歷程表明,作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中國多黨合作制度符合中國國情,符合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具有獨特的政治優勢和強大生命力。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偉大進程中,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一道創建和發展的中國多黨合作制度,必將不斷鞏固完善併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作者係當代中國研究所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