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程式作出集中系統的規定,是立法法的一個顯著特點。這些規定形成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現行的比較完整的立法程式制度。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案提案程式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
這些提案主體所提出的法律案,除常委會組成人員所提出的法律案以外,都會進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受到審議。但它們列入會議議程的方式是不同的。其一,委員長會議所提出的法律案,直接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不經過其他中間環節。其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所提出的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如果委員長會議認為法律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向常委會提出。其三,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向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委會會議報告或向提案人說明。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法律草案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案審議程式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由常委會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彙報,由常委會分組會議進一步審議。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常委會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常委會審議法律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全體會議,對法律草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審議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也同審議列入全國人大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樣,分別由有關方面審議。一是由分組會議審議,二是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三是由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
分組會議審議提交常委會的法律案屬於基本審議。所有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都應當經過分組會議的審議。同全國人大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一樣,分組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根據小組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交常委會的法律案屬於專門審議。凡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都應當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審議應當提出審議意見,印發常委會會議。審議時,可以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法律委員會審議提交常委會的法律案屬於統一審議。凡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均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修改情況的彙報或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彙報或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重要審議意見沒有採納的,應當向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法律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可以邀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派有關負責人說明情況。專門委員會之間對法律草案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向委員長會議報告。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律草案發送有關機關、組織和專家徵求意見,將意見整理後送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並根據需要,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將法律草案公佈,徵求意見。各機關、組織和公民提出的意見送常委會工作機構。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收集整理分組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分送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並根據需要,印發常委會會議。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委員長會議同意,並向常委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法律案經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委員長會議提出,經聯組會議或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列入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委會報告,該法律案終止審議。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案表決程式和法律公佈程式
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其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常委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委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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