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代表團建議:儘快建立生態補償制度
 
 
  來源:      日期:2007-03-14 14:07

 

  “我覺得生態補償是有道理的,因為老百姓付出了,保護了生態,就如同保護了資源一樣,需要補償。”———錄自溫家寶總理3月9日參加海南代表團審議時的講話。

  生態環境是人類賴以生息的基礎,保護生態是全人類的夙求。

  然而,無償佔有使用生態環境資源,甚至造成生態破壞而不做出任何補償的現象在我省乃至全國都普遍存在。還有一種狀況是,一些地區由於保護生態而喪失了發展條件,為環境作了貢獻卻得不到補償。

  在本次“兩會”上,海南省代表團提出儘快建立生態補償制度,鼓勵生態保護與建設。

  海南省代表的呼籲,得到了廣泛認同,更牽動了溫家寶總理的心。

  溫總理在聽完海南省兩位代表的發言後說,因為老百姓付出了,保護了生態,需要補償。他還表示,國務院會對這一問題再進行研究。

  事實上,海南省從去年開始,在“小財政”窘境下,每年撥出2000萬元左右資金用於生態補償。在這一點上,海南省下了大力氣,也走在全國前面。

  生態環境資源的無償佔有使用甚至造成生態破壞都不用做出任何補償;一些地區由於生態保護喪失了發展條件,為社會作了貢獻而得不到補償。這是我國生態保護制度方面的一大軟肋。

  基於對生態保護的憂慮,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海南代表團向大會提交建議,儘快建立生態補償制度,以遏制人為生態破壞,鼓勵生態保護與建設。

  現狀 開發者的破壞行為轉嫁給了社會

  該《儘快建立生態補償制度的建議》說,由於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人們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力度不斷加強,人為因素導致的生態破壞日益突出。造成我國生態破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總的來說,人們不合理利用資源搞開發建設活動是主要原因。導致不合理的開發建設現象發生的一個關鍵因素是開發建設者對其在發展經濟的外部不經濟行為,不承擔經濟責任,而是轉嫁給社會,由政府負責投入生態保護與建設,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負擔。在政府財政能力弱的地區,生態恢復與重建由於缺乏資金進展緩慢。

  同時,重要生態功能區,如: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等地區及其周邊村民由於生態保護喪失了發展的機會和條件,為社會貢獻而得不到補償,經濟發展和生活水準提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為了生存和發展,這些地區不時出現破壞生態環境搞開發的現象。

  分析 生態保護沒有法定資金渠道

  建議說,生態保護和污染治理是環境保護的兩個主要領域,但是,我國目前的生態補償費徵收工作與排污費徵收工作相比嚴重滯後。我國早在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1982年國務院發佈了《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最近頒布實施了新的排污收費條例,對排污費的徵收、管理、使用作了統一規定,實行強制徵收排污費制度,排污費用於污染防治,使污染治理有明確的法定的資金來源,而生態保護卻至今沒有法定的資金渠道。

  建議指出,對生態環境資源的無償佔有使用甚至造成生態破壞都不用做出任何補償,無形中鼓勵了生態破壞導致環境資源貶值等外部不經濟行為。而某些擁有自然保護區、水源涵養地等生態功能區的區域往往在經濟相對落後的情況下還要為保護生態環境承擔社會責任卻得不到經濟回報,也容易加劇區域發展的不平衡。

  建議 補償生態功能區保護行為

  代表們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生態補償機制,要通過經濟手段促使生態環境受益區企業經濟活動的外部不經濟內部化,補償重要生態功能區的保護行為,解決區際社會公平問題,併為生態保護和建設開拓一條穩定的資金來源渠道,提高生態保護和建設能力,是解決生態破壞問題的一條根本性措施。

  代表團建議,為遏制人為生態破壞,鼓勵生態保護與建設,改善生態環境,構建人與自然協調社會,應根據國家確定的“資源有償使用”、“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和《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的“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加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要求,儘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在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儘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補償條例》,建立生態環境補償制度,明確生態補償費(生態補償費稅)徵收和管理的內容和程式,使其發揮對市場和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黃曉華 譚麗琳)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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