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不判處死刑是國際合作途徑緝捕賴昌星必要條件
 
 
  來源:      日期:2007-03-14 14:55

 

     新華網北京3月13日電(記者田雨、崔清新)針對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對賴昌星一案進展情況的關注和疑問,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13日做客新華網回答網民提問時表示,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是國際合作途徑緝捕賴昌星的必要條件,這種做法與司法是否公平沒有任何關係。

     今年2月13日,中紀委副書記幹以勝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賴昌星回國會受虐待”毫無根據,我國已承諾不判賴昌星死刑。外交部發言人也在當天重申,在遣返賴昌星問題上,中國的立場沒有變化。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指出,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包括加拿大,廢除了死刑。因此,從這些國家遣返嫌犯,當可能導致最終對被遣返人判處死刑時,這些國家就會要求對方國作出不判處死刑的承諾。如果對方國不承諾,遣返要求就會被拒絕。

     這位發言人表示,我國從加拿大遣返賴昌星,將面臨兩種選擇:要麼作出承諾,實現遣返;要麼拒絕承諾,放棄遣返。

     “與不作承諾,放棄遣返相比較,我們作出承諾以爭取實現遣返,這是懲治犯罪,維護國家利益的唯一正確選擇。也是世界上遣返嫌犯的通行作法。”這位發言人說,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是國際合作途徑緝捕賴昌星的必要條件,是追究賴昌星刑事責任的合理代價,是權衡利弊後作出的正確選擇。這種案件不能與沒有國際因素的案件簡單比較,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與司法是否公平沒有任何關係。

     關於案件未經審判即作出量刑承諾是否有超越司法程式之嫌的說法,這位發言人解釋說,首先,遣返活動當然發生在審判之前,因此,不能以案件未經審判來質疑遣返中量刑承諾的合法性;其次,包括量刑承諾在內的遣返活動,法律上也規定了必要的程式,包括量刑承諾可以由外交部代表國家對外表達,但要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等。

     這位發言人指出,應該說我國遣返賴昌星的一切活動都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的,因此,對遣返賴昌星作出量刑承諾並不存在超越法律程式的問題。

     廈門“遠華”走私案是1949年以來我國最大的經濟犯罪案件。作為此案的主要嫌犯,賴昌星于1999年案發後舉家逃往加拿大。他利用加拿大法律,提出難民申請,在加拿大一“賴”就是7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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