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最大的亮點是體現與國際接軌
 
 
  來源:      日期:2007-02-26 13:26

 

  12月24日,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五次會議審議。新稅法將“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總體稅制改革精神一以貫之,完成了適用範圍、稅率、扣除標準、優惠政策的“四個統一”,標誌著我國稅制進一步走向科學化、規範化、透明化。
 
  新稅法的最大亮點是與國際接軌。以民法中定義的企業法人為納稅人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而我國則按不同的資金來源,實行不同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形成了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兩類公司所得稅納稅人,並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比如,我國現行所得稅,對於外商投資企業是以法人為納稅人,對內資企業則以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其實質上是不區分法人和非法人的。這既不符合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也違反了稅收中性原則。

  “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將納稅人的範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不僅有利於更加規範、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納稅義務,也符合世貿組織原則和我國法律。我國《民法通則》把民事主體劃分為法人和自然人,相應設立法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不僅符合法理依據,而且涵蓋了所有的納稅人,更為科學和規範,也更為公平。

  區域優惠為主向產業優惠為主的轉變,同樣體現了與國際接軌。根椐WTO《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國民待遇原則要求相關成員給予境外服務提供者不低於境內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從這一規定中可以看出,WTO並不禁止任何成員給予境外服務提供者高於境內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即超國民待遇。換句話說,給予外資一定優惠並不與WTO原則相衝突。

  但是,WTO對這種優惠本身是有要求的,區域優惠就是WTO所反對的。WTO主張一國對外貿易法規要具有全國的統一性,貿易制度要具有較高的透明度,反對利用地區差別實行傾銷或補貼。因而,我國實行的區域優惠不符合WTO的基本精神,而產業優惠則與WTO原則不產生任何衝突,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發達國家的稅收優惠大多采用的就是產業優惠。我國將稅收優惠轉為以產生為主,與國際上通行的做法趨於一致,有利於更多的國家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國家地位。

  同時,實行產業優惠有利於緩解外資過於集中于東部沿海地區和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現狀。區域優惠導致經濟欠發達地區引資成本過高,有時甚至不得不突破法律和政策限制,向外資提供優惠政策,這使外資在我國的佈局嚴重失衡。同時,導致勞動密集型外資企業大量進入,而對於國家需要優先發展的產業,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的引導力不強,實行產業優惠為主正好可以解決這些缺陷。

  來源:上海證券報 200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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