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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議修改《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

  時間:2008-03-14 08:43    來源:中國網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已經“50多歲”,人大代表建議儘快修改

新華網北京3月13日電 我國《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實施已過去半個多世紀,許多內容已不適應現實的需要。全國人大代表于輝達等人建議儘快修改,以重新明確街道辦事處法律地位與職責。

據于輝達代表介紹,《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是1954年12月31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隨著我國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街道辦事處在工作對象、工作任務、機構設置、職能和人員編制等諸多方面都發生了巨大變化,這一條例早已不適應現實需要。例如關於街道辦事處的任務方面,組織條例規定有三項——辦理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有關居民工作的交辦事項、指導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但現在的街道辦事處不僅負責城市管理,還承擔著發展經濟、招商引資的任務,並執行政府各職能部門佈置的工作。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的發展,有的城市還在探索撤銷街道辦事處。

為此,于輝達等代表建議全國人大能夠加快修訂《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或者重新制定《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法》,以便於重新定位街道辦事處的法律地位、管理體制和職責許可權。(記者李亞彪、岳德亮)

 
編輯:賀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