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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漢宇委員:建議制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問責辦法》

  時間:2009-03-11 13:08    來源:人民網     
 
 

  全國政協委員、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漢宇在他的提案中建議,國家應儘快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制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問責辦法》,同時,健全並統一高官問責制度。

  李漢宇委員說,剛剛過去的2008年,在成為“自然災害年”、“金融危機年”的同時,堪稱“問責風暴年”。從中央到地方颳起了一股強勁的問責風暴——河北三鹿奶粉事件、貴州“6•28”甕安事件、雲南海連群體性衝突等事件中,若干高級官員引咎辭職或遭免職問責,為這些重大的“人禍”承擔了責任,體現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從嚴治官、為民負責的堅強決心,贏得了人民群眾的廣泛讚譽。

  他說,近幾年來,雖然責任追究機制已引入我國行政管理中,成為責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但從總體來看,行政問責,尤其是高官問責上,依然缺乏統一而具體的問責標準,問責依據分散且不統一、不細緻、不明確;責任主體不清晰,黨政之間、不同層級之間、正副職之間責權配置不合理;地方行政問責的規範普遍存在缺乏依據、剛性不足、各行其是等缺陷。

  李漢宇委員認為,構建在法治原則基礎上的科學、合理並行之有效的行政問責制,可以通過公正、透明的程式查明問責事故的真相,追究行政官員應當承擔的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促使行政官員合法正當、認真負責地行使行政權力,不斷完善政府管理的各項工作機制,提高行政管理水準,從而推進法制政府的建設進程。應當將行政問責作為責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轉變官員作風的長效機制,進一步規範化、程式化、法制化。李漢宇委員提出兩點建議:

  一、儘快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制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問責辦法》,由國務院公佈施行。行政法規頒行後,制定的各種問責辦法應停止施行。

  我國是單一制的國家,事關行政機關運作的規則及負有領導責任的政府及組成部門首長去留的問責制度,應當納入中央政府的權利範疇,由中央政府制訂行政法規或提請立法機關制訂法律予以規範。任由地方政府自訂規則,各行其是,恐妨礙中央政府人權和事權的統一,背離依法行政、建設法制政府的既定目標。

  二、行政問責既要問下,也要問上。

  目前各地制訂的行政問責辦法採取的多是上問下責。在大多數的行政問責事例中,都是下級因失職被上級要求辭職或者被解除職務。人們關心的是:上級失職誰來追究責任?

  李漢宇委員認為,行政問責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門與職位之間有著科學的、嚴格的職責劃分,並以法律法規明確其責任。沒有明確責任劃分的問責制度顯然不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同時,黨政之間、不同層級之間、正副職之間的責任如何確定,也應有透明合理的判斷依據。只有執政黨及其官員在責任體系之內,才有可能實施嚴格意義上的問責制。(人民網記者 趙蓉整理)

 
編輯:楊雲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