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建國代表:濫用私人資訊現象嚴重 加強個人資訊保護刻不容緩
新華網北京3月11日電(記者單純剛)剛領完結婚證,就有婚紗店主動前來約拍婚紗照;剛剛買了房子,就有人打電話詢問裝修。是誰透露了我們的個人資訊呢?全國人大代表、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河南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原建國說:“要想解決這個問題,那就是儘快制定‘個人資訊保護法’。”
中國社科院提供的數據顯示,在個人資訊曾被濫用的被調查者中,僅有4%左右的人進行過投訴或提起過訴訟。因為在具體的實踐中,無法確定哪些機構應承擔責任、無法確定向什麼機構投訴或者以誰為對象提起訴訟、無法獲得有力的證據、投訴或者訴訟成本過高等。
為打擊竊用個人資訊犯罪,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的條款。
原建國代表認為:“通過設定刑事責任來加大對濫用個人資訊的打擊力度固然重要,但是,如果不能確立個人資訊保護的基本制度來對個人資訊處理行為進行有效的管制,則很難從根本上遏制濫用個人資訊的問題。”
原建國代表建議,應借鑒國外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法規,我國個人資訊保護法應明確個人資訊的採集、使用、公開和查詢的條件,個人資訊保護的範圍,保護的內容,個人資訊的使用限制,個人資訊提供方、使用方的權利義務,行政機關的監管,侵害個人資訊應該承擔的責任和制裁等。但是,對個人資訊的保護立法可不局限于建立一部個人資訊保護法,而應建立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體系,在個人徵信體系建立、銀行卡管理、個人隱私權保護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體現個人資訊保護的內容。加強對銀行卡數據處理及相關業務外包的準入和監管,規定發卡銀行等在信用卡數據外包以及信用卡客戶資訊洩露事實發生後的責任,確保交易資訊和客戶資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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