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國《土地管理法》有關徵地方面的規定十分簡單,導致違法徵地、徵而不用、程式簡陋、補償偏低等現象屢屢發生,成為引發社會不穩定的誘因之一。為此,委員們展開熱議,要求規範土地徵收行為,保障公民權益,化解社會矛盾。
全國政協委員袁祖亮:過低的補償標準使農民損失慘重。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也均有法定標準,農民根本沒有參與補償談判的機會。此外,公益和私益不分,土地徵收氾濫;被徵收人權利缺乏正當程式保障等問題也在我國徵地過程中普遍存在。
目前,制定《土地徵收法》的條件已初步具備。建議:緊扣《憲法》中關於土地“徵收”和“徵用”的區分,分別制定《(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法》、《(城市)國有土地徵用(補償)法》;徵地過程中,如果能通過與財產權人平等協商的民事途徑獲得,那麼也要儘量引入市場機制來獲取建設土地,而不宜一概通過國家權力強制剝奪;徵地補償多少、如何安置等事務,原則上應由用地申請人和被徵收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先進行評估,最後由土地司法機構進行裁決。
全國政協委員秦玉琴、王秀紅:針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多元涌現,應進一步完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多元化”機制。
各地針對當前的社會矛盾糾紛現狀,採取了多元化的解決方式,如,解決主體多元化、解決方式多元化、解決環節多元化、解決層級多元化等。
為進一步完善多元化社會糾紛解決機制,建議:應進一步發揮調解在社會矛盾糾紛解決中的基礎作用,發揮行政部門解決糾紛的主導作用,發揮司法機關在矛盾糾紛解決中的核心作用,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以及加強立法工作等。(宋健 孟淩聲 呂東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