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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性質和內涵

  時間:2009-02-25 08:20    來源:人大新聞中心     
 
 

  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指的是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也就是人民採取什麼樣的形式去組織自己的政權機關,從而實現管理國家事務的目的。根據我國憲法,所有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選舉產生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權力機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產生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一切國家機關都按民主集中制原則活動。因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只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和它的活動。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基本有以下六個方面:

 

  (一)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憲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它回答了國家權力的歸屬問題,以及國家機關權力的來源問題。

  (二)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

  憲法第2條第2款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就是說,人民當家作主、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是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各級人大代表,由各級人大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的。

  (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同人民的關係

  憲法第3條第2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這對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國家權力,從而保證人民在國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是有重大、深遠意義的。

  (四)各級政府、法院、檢察院同各級人大的關係

  憲法第3條第3款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憲法還規定,各級行政機關是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要依照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作出的決議依法行政;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在審判、檢察工作中適用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公正司法。

  由此可見,我國的國家體制,是人大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對於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有明確的劃分,使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審判、檢察等其他國家機關能夠協調一致地工作。這同西方一些國家實行“三權分立”的體制是根本不同的,也同“議行合一”的蘇維埃體制不同,是適合中國國情、有中國特色的國家體制。

  (五)中央和地方的關係

  我國歷史上就是單一制的國家,我們不實行聯邦制,但我們要總結和吸取歷史經驗,注意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所以憲法第3條第4款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六)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憲法第4條第3款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是一條非常重要的規定,它表明瞭我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的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而不是民族自決制度。憲法作這樣的規定也是從中國的歷史和國情出發的,是有中國特色的。它既保證了少數民族能夠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的權力,又維護了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

  總之,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內容,至少可以包括以上六個方面。

 
編輯:楊雲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