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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產生及其性質、地位

  時間:2009-02-25 08:21    來源:人大新聞中心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在長期的革命實踐中,把馬克思主義的普遍真理同中國的具體實踐相結合,建立起來的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權組織形式。人大代表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它的產生立足於中國國情,它的性質和地位反映了中國的實際。

  (一)人大代表的產生

  人大代表由選舉產生。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是選舉人大代表。按照憲法和選舉法規定,各級人大代表都由選舉產生。我國的選舉,實行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則。凡年滿十八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應當看到,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廣泛地、無差別地賦予廣大人民群眾,體現著我國國家權力廣泛的群眾基礎。

  我國五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分別採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辦法。其中:縣級(包括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和鄉級(包括鄉、民族鄉和鎮)兩級人大代表,採取直接選舉的辦法產生。具體做法是將縣和鄉兩級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選區,由選區的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由於行使選舉權利的主體是廣大選民,因而把這種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代表的方式,通俗地稱為“直接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代表,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採用間接選舉的辦法產生。具體辦法是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開會選舉上級人大代表。這種選舉方式,由於行使選舉權利的是人大代表,選出的代表對應于選民,已經間隔了一層或幾層,因而這種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級人大代表的方式,通俗地稱為“間接選舉”。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人大代表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由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後,選舉委員會匯總,並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必要時,可以進行預選。間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由大會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名單印發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必要時,可以進行預選。社會上所傳的“獨立候選人”一說,不符合法律規定。

  人大代表的選舉符合我國實際。我國採取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原則選舉各級人大代表,把直接選舉的範圍確定在縣、鄉兩級,是同我國現實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條件相適應的。我國農村人VI佔了全部人口的大多數,廣大農村交通、資訊不夠發達,他們對縣、鄉兩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相對比較熟悉,利於進行投票選舉。在更大範圍和更高層級上進行直接選舉,從全國範圍看,條件還不完全具備。正如鄧小平同志指出的:“中國處於發展經濟的進程中,如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結果是既實現不了民主,經濟也得不到發展,只會出現國家混亂、人心渙散的局面。”“我們的最終目標是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但匆匆忙忙地搞不行。”從當前的客觀條件看,把直接選舉範圍確定在縣、鄉兩級,有利於國家的穩定和現代化建設。

  (二)人大代表的性質

  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表。我們的憲法開宗明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就明確規定了國家的性質和權力的歸屬。我國和資本主義國家比較,在國家權力的歸屬上具有本質的區別,但在行使權力的根本方式上,卻面臨同樣的問題。13億多人當家作主,特別是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總得有一套與之相適應的、可以操作的途徑和形式。沒有這種途徑和形式,人民當家作主仍然是一個抽象的口號。從我國的現實條件看,無論從整個國家,還是從一個地方行政區劃來說,都難以做到由全體人民直接行使國家權力,只能由人民群眾選舉產生自己的代表,再由這些代表組成人民的代表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為此,憲法又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地方國家權力。國家權力統一由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在這個前提下,進行職權劃分,由人大產生的政府、法院、檢察院等機關,分別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這種建立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途徑和實現形式。

  應當看到,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這個性質沒有變,但是,人民與國家權力的關係形成了一種間接關係,不是直接關係。國家權力屬於人民,具體表現為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代表大會,或者說,人民代表大會實際行使著屬於人民的國家權力。人大代表則是接受人民委託,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表。

  (三)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每一級人大都是由民主選舉出來的人大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具體表現為人大代表集體行使國家權力。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這種性質和地位,標誌著人大代表責任重大,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於重要地位。人民代表大會在國家政權體系中處於主導和中心地位,是整個政權體系的基礎。人民代表大會重大作用的發揮,依賴於人大代表的活動。沒有人大代表的工作,人民代表大會就很難發揮作用。國家權力機關和它的組成人員,可以比喻成肌體與細胞的關係。單個細胞不代表肌體,不能發揮肌體的功能,但肌體由細胞組成發揮功能,離不開每個細胞的作用。人大是一個行使國家權力的集體,代表不能單獨行使國家權力,表面上看缺少幾個代表無關大局,但質是通過一定的量表現出來的。比如,法律規定,全國人大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全國人大審議的法律案和其他決議案必須經全國人大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才得通過。當人大按照法律規定開會,法律案和其他議案被多數代表贊成後,就產生了法律和其他決議,這些法律和決議具有極大的權威,全國上下都要一體遵行。人大代表與國家權力機關這種關係,體現了集體與個人的辯證關係,反映著我們的國家權力“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集中起來,堅持下去”的運作過程。

 

 
編輯:楊雲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