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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

  時間:2009-02-25 08:26    來源:人大新聞中心     
 
 

  全國人大常委會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有大量的經常性工作要做,需要一定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及相應的工作人員承擔。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包括: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一)辦公廳

  辦公廳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綜合辦事機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領導下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辦公廳下設秘書一局、秘書二局、研究室、聯絡局、外事局、新聞局、信訪局、人事局、機關事務管理局、人民大會堂管理局等部門,主要承擔全國人大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委員長會議的各項籌備和會務工作;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擬定有關的議案草案和常委會工作的有關計劃;承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職權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報告、文件的起草和準備工作;組織辦理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承擔全國人大常委會同全國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的聯絡工作;承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同外國議會、議會國際組織的交往聯繫工作;負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新聞發佈和宣傳工作;辦理和接待全國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承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後勤保障和會議服務工作等。

  辦公廳還下設培訓中心、資訊中心、機關服務中心、會議中心、圖書館、中國人大雜誌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等單位,承擔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的相關工作。

  (二)法制工作委員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受委員長會議委託,擬訂有關法律方面的議案草案;為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草案服務,對提請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法律草案進行調查研究,徵求意見,提供有關資料,提出修改建議;在法律草案交付表決前,負責法律用語的規範和文字方面的工作;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的有關法律方面問題的詢問進行研究予以答覆,並報常務委員會備案;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否違反憲法和法律進行研究,提出意見;研究處理並答覆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法制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全國政協委員的有關提案;進行與人大工作有關的法學理論、法制史和比較法學的研究,開展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彙編、譯審法律文獻的有關工作;辦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委員長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預算工作委員會

  預算工作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預算審查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協助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查預決算、審查預算調整方案和監督預算執行方面的具體工作;受委員長會議委託,承擔有關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協助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有關法律草案審議方面的具體工作;承辦委員長會議交付的國務院預算規定、辦法、地方預算匯總及其他報送事項的備案;財政經濟委員會需要協助辦理的其他有關財政預算的具體事項。另外,經委員長會議專項同意,預算工作委員會可以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預算情況,並獲取相關資訊資料及說明;經委員長會議專項批准,可以對各部門、各預算單位、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使用和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調查。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的工作機構,其主要任務是,分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條文實施中的問題,召開委員會會議,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設有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委員長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委會會議通過。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常委會根據審查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個別代表當選的無效,在每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前公佈代表名單。補選的全國人大代表,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同樣依照法定的程式進行資格審查。實踐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主要是對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如當選代表有無選舉權利、是否獲得當選的法定票數、是否實行了差額選舉、投票方式是否合法等。至於當選代表本身有無缺點和錯誤,不屬於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範圍。如果代表確有錯誤和違法行為或者其他情況,不適宜當全國人大代表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終止代表資格、原選舉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辭去代表職務。


 
編輯:楊雲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