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代表除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向本級人大提出屬於本級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外,還有權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一)什麼是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從字面意思看,建議是提出的主張,批評是指出缺點和錯誤,意見是對事情的看法。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就是全國人大代表就各方面工作提出主張、指出缺點和錯誤、發表看法。
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全國人大代表的職權,而且是一項比較特殊的職權。代表通過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了解有關機關、組織的工作情況,督促、支援有關機關、組織做好工作。有關機關、組織通過辦理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使了解民意更加廣泛,作出決策、開展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因此,代表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加以研究處理並予以答覆,是代表與有關機關、組織相互溝通、了解情況、促進工作的過程。
(二)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範圍
全國人大代表應當主要圍繞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應當注意的是,有些問題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1.應當避免將屬於地方有關機關、組織管理的事務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地方事務不適合提到全國人大或者其常委會來。
2.對於正在訴訟程式中的司法案件,不宜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代表可以建議當事人按司法程式提請主管機關處理,也可以以書面形式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有關司法機關按照工作程式處理。
3.人民群眾委託代表轉交的各類申訴,或者請代表轉交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各類意見和建議,不宜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可以交大會秘書處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處理。
4.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不宜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可以交大會秘書處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處理。
5.涉及解決代表本人或者親屬個人問題的情況,可以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按照有關工作程式處理,一般也不宜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三)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1.提出的主體。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單獨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
2.提出的時間。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在大會會議期間,也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3.提交的程式。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將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送至大會秘書處。大會秘書處設置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機構,在代表駐地設有工作機構接收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將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為方便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為代表制發了代表建議專用信封。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隨時要求撤回。
(四)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基本要求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結合多年來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實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有以下幾個要求:
1.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在調查研究、認真準備的基礎上提出。全國人大代表應當通過參加視察、執法檢查、專題調研和代表小組活動等多種方式,深入實際,深入基層,了解全國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了解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認真醞釀、準備、形成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避免簡單地轉遞他人意見或者將不成熟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造成在處理過程中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
2.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意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標題要簡短明瞭,內容要清楚、具體,使承辦單位能夠看明白代表反映的情況,了解代表的要求,並能有針對性的採取措施解決問題。如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空泛、籠統,承辦單位就難以研究處理。
3.聯名代表應當共同負責。代表聯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領銜代表應當採取介紹情況,集體討論等適當方式,使其他參加聯名的代表了解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每一位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認真閱讀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原文,了解其中反映的情況和要求,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後再簽名附議。有條件的,可以經集體討論後再提出。
4.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書面提出。為便於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實踐中,要求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書面提出,一事一議,使用統一印製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代表應當按照專用紙所列項目和要求填寫,並親筆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