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規定,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由各該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委員的候選人由參加各該委員會的各黨派、團體、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各該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選舉時,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章程規定,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各該委員會會務。其中,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解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召集並主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會議由會議選舉主席團主持;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查通過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的重要建議案;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