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七屆一次會議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1988年3月25日至4月13日在北京召開。出席會議代表共2970人,其中2107人是新選出的。
會議聽取和審議國務院代總理李鵬關於政府工作的報告。
會議還審議了關於確認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趙紫陽辭去國務院總理職務的決定的決定草案。聽取和審議了國務院副總理兼國家計劃委員會主任姚依林關於198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關於1987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88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聽取了國務委員宋平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國家經委主任呂東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草案)》的說明、對外經濟貿易部部長鄭拓彬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草案)》的說明;會議還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關於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草案、關於設立海南省和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議案;聽取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大會通過了關於政府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198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關於1987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88年國家預算的決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草案)》;《關於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關於設立海南省的決定》、《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審議通過了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大會還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原則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關於確認趙紫陽辭去國務院總理職務的請求的決定》,以及通過了七屆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橋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會議選舉楊尚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王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選舉萬里為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選舉鄧小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決定李鵬為國務院總理。會議第一次通過差額選舉方式選出135人為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議決定趙紫陽、楊尚昆為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選舉任建新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劉復之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全國人大七屆二次會議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89年3月20日至4月4日在北京召開。出席會議代表共2978人。
國務院總理李鵬在會上作了題為《堅決貫徹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方針》的政府工作報告。李鵬指出,治理經濟環境和整頓經濟秩序,是今明兩年我國建設和改革的重點。
會議還聽取和審議了國務院副總理兼國家計委主任姚依林關於198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關於1988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89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王漢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說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的說明,以及國務院秘書長羅幹關於提請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和深圳經濟特區規章的議案的說明;會議還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國務院關於建議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的議案;會議最後聽取和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會議通過了政府工作報告,審查批准了關於198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關於1988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89年國家預算的決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提請審議授權深圳市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和規章的議案的決定、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會議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全國人大七屆三次會議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1990年3月20日-4月4日在北京召開。出席會議代表共2953人。
這次會議的中心議題是實現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進一步穩定發展。
會議聽取李鵬總理作的題為《為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進一步穩定發展而奮鬥》的政府工作報告。聽取了國務委員兼國家計委主任鄒家華關於198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1990年計劃草案的報告、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長王丙乾關於1989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90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會議還聽取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對經濟貿易部部長鄭拓彬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會議還聽取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大會決定接受鄧小平辭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職務的請求。選舉江澤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會議最後通過了關於政府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198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199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關於1989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90年國家預算的決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關於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通過了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會議還通過決定,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賀敬之、伍覺天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會議決定,任命劉華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
全國人大七屆四次會議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1991年3月25日至4月9日在北京召開。出席會議代表共2955人。
這次大會的中心議題是審議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綱要。國務院總理李鵬就這一綱要作了《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的報告。報告全面總結了八十年代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成就和經驗,提出今後十年的主要奮鬥目標是:在大力提高經濟效益和優化經濟結構的基礎上,國民生產總值按不變價格計算到本世紀末比1980年翻兩番;全國人民的生活從溫飽達到小康水準;發展教育事業,推動科技進步,改善經營管理,調整經濟結構,加強重點建設,為下個世紀初葉我國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發展奠定物質技術基礎;初步建立適應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的、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經濟體制和運作機制;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達到新的水準,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進一步健全。
會議聽取和審議了關於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綱要的報告,關於199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1991年計劃草案的報告、關於1990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91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王漢斌就1982年通過了民事訴訟法(試行)的修改草案作的說明、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就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的議案作的說明。會議還聽取和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大會批准了國務院提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以及李鵬總理就這一綱要所作的報告的決議。通過了關於199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199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關於1990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91年國家預算的決議。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
會議決定任命鄒家華、朱鎔基為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為國務委員,補選周南為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全國人大七屆五次會議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1992年3月20日至4月3日在北京召開。出席會議代表共2940人。
會議聽取和審議國務院總理李鵬關於政府工作的報告,聽取和審議國務院副總理兼國家計劃委員會主任鄒家華關於199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1992年計劃草案的報告、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關於1991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92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以及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議案的說明。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改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草案)》,聽取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大會通過了政府工作報告,199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199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1991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92年國家預算的決議,關於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決議。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通過了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