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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的“立委”選舉制度
 
 
  來源:      日期:2005-12-07 09:59

 


  按照臺灣修訂後的“憲法”規定,自第四屆“立法委員”選舉開始,總共選舉產生225名“立法委員”,其中從各區域產生168人,每縣市至少產生1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產生4名“立法委員”,海外僑民中產生8名,此外還有41名“不分區立法委員”。“不分區立法委員”和“僑選立法委員”是按政黨比例制產生。

  所謂政黨比例,即各黨在選舉中的得票率之比。例如,總共只有A、B兩黨爭奪10席“立法委員”,A黨得票數佔總投票數的60%,B黨為40%,那麼A黨就得6席,B黨得4席。當然,並非所有參選的政黨都能參加“不分區立法委員”的分配,按臺灣“憲法”規定,只有得票率在5%以上的政黨才具有這種資格。現在新黨、“臺聯黨”努力奮鬥的所謂“5%政黨門檻”即是此意。

  臺灣的“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則比較特別,其所採取的“單記非讓渡選舉制”可謂“舉世無雙”。這種制度規定,每個選區產生若干名“立法委員”,但選民只能投一票,該票只能投給一個候選人。這種選舉制度使小黨容易生存,使一些人可以通過較固定的支援者低票當選。例如1992年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縣應選16席,候選人只須達到6%的選票即可保證當選,但事實上在趙少康超高票當選的情況下,有些人僅以不到3%的得票率即當選。這種選舉制度,使候選人可以不顧所在選區大多數人的訴求,而只須嬴得穩定的部分支援者。這也是造成地方派系長期存在、紛爭的原因之一。

  此外,這種制度要求各黨必須在提名策略上運用得當。若提名多了,勢必票源分散,這可能產生同黨排擠效應,使同黨的候選人因為比他黨候選人票低(有時可能僅低數百票),而大多乃至全部落選;但提名少了,則可能使該黨一個或幾個候選人高票當選,但本來可以多爭取到的名額,則因為該黨提名不足而讓其他黨候選人低票當選。所以,如何進行“立法委員”黨內提名作業,是對島內各黨的一個重大考驗。所以,目前各黨都高度關注年底的選戰。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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