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記者桑怡報道:經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上海市人民政府決定,為保障上海世博會的安全順利進行,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11月15日,對進入上海市的機動車輛實行通行證管理。上海世博會期間,上海公安機關將在市界陸路道口對所有進滬車輛實施安全檢查。為了縮短車輛安檢等待時間,自即日起至世博會結束,公安機關將對進滬車輛審核發放《進滬車輛通行證》。《進滬車輛通行證》僅在道口使用,持證車輛可從專用車道快速驗證後進入本市,無證車輛則依次排隊逐車接受安檢後方可進入。
據悉,一般情況下,《進滬車輛通行證》在整個世博會期間均有效。申領《進滬車輛通行證》後,應將《進滬車輛通行證》粘貼在車輛前擋風玻璃右下角位置,並根據道口指示牌從專用車道進入。公安機關對持證車輛不再進行重復安檢,對無證車輛將逐車查驗“三證一單”(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貨運車還須查驗貨單),確認無疑後予以放行,經驗證、比對發現存在疑點的,還需將車輛引導至安檢區實施重點檢查。
自即日起至世博會結束,市民可以到全市公安派出所申領《進滬車輛通行證》,4月15日起,也可以到出上海的G60滬昆高速楓涇、G15沈海高速滬浙、G15沈海高速朱橋、滬宜公路葛隆、白石公路趙屯、滬太路洋橋等6個公安檢查站現場辦理點申領。
申領所需表格及《責任書》、《承諾書》、《授權駕駛委託書》可在受理審核的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檢查站現場辦理點領取,也可在“中國上海”(www.shanghai.gov.cn)和“上海公安”政府網站(www.police.sh.cn)上自行下載。
申領《進滬車輛通行證》相關事宜,可登陸“中國上海”和“上海公安”政府網站查詢,或電話向上海市公安局諮詢(諮詢電話:22023597;聯繫人:王哲),也可直接到全市各公安派出所申領窗口諮詢。
本市範圍內所有單位和私人車輛車主均可按照自願原則申領《進滬車輛通行證》,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標準審核後免費發放。全市公安派出所每週一至週五9時至17時受理單位車輛申領;每天9時至20時受理私人車輛申領。6個公安檢查站現場辦理點每天9時至20時受理單位和私人車輛申領。
三種方式申領《進滬車輛通行證》
方式一:單位車輛申領《進滬車輛通行證》按照“單位自審、公安機關復核”的原則進行。申領單位對申領車輛的從屬關係、年檢情況、出入上海市界需求等情況進行自審後,到單位實際經營地或註冊地所屬公安派出所申領《進滬車輛通行證》,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根據復核結果予以核發。申領時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是經單位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二是由本單位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責任書》;三是工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政府機關等除外);四是《<進滬車輛通行證>車輛審核表(單位)》和《<進滬車輛通行證>駕駛員審核表(單位)》;五是申領車輛和駕駛員資訊匯總電子錶格。
申領車輛駕駛員涉及外國人和中國港澳臺居民時,按照第三種方式申領。
方式二:私人車輛車主申領《進滬車輛通行證》按照“個人申領、公安機關核發”的原則進行。由申領車輛車主到其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進滬車輛通行證》,公安派出所根據審核結果予以當場核發。申領時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是《<進滬車輛通行證>申領表(個人)》;二是車主本人簽署的《承諾書》;三是車主本人身份證(居住證、臨時居住證)、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原件;四是車輛需由他人駕駛的,車主還應出具《授權駕駛委託書》。
方式三:外國人和中國港澳臺居民私人車輛申領《進滬車輛通行證》的,由申領車輛車主到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其中,外國人需持有效護照(簽證期內)、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臨時駕駛許可)、行駛證原件和公安派出所開具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單》;臺灣居民需持《臺灣地區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臨時駕駛許可)、行駛證原件和公安派出所開具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單》;香港、澳門居民需持《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臨時駕駛許可)和行駛證原件。
挂失、補辦、換領及登出
《進滬車輛通行證》遺失或被盜的,單位車輛須憑單位介紹信、車輛行駛證原件、《進滬車輛通行證》遺失或被盜情況說明,私人車輛須車主持本人身份證(居住證、臨時居住證)以及《進滬車輛通行證》遺失或被盜情況說明,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挂失。受理挂失的公安派出所應出具《<進滬車輛通行證>挂失、補辦回執聯》。
《進滬車輛通行證》挂失10個工作日後,單位攜帶《<進滬車輛通行證>挂失、補辦回執聯》和單位介紹信,個人攜帶《<進滬車輛通行證>挂失、補辦回執聯》和車主身份證(居住證、臨時居住證)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提出補辦申請。公安派出所自收到補辦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原則上,《進滬車輛通行證》只補辦一次。
《進滬車輛通行證》因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原則上,《進滬車輛通行證》只換領一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核發的《進滬車輛通行證》予以登出:
(一)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方法取得《進滬車輛通行證》的;
(二)取得《進滬車輛通行證》後出現不予發放《進滬車輛通行證》情形的;
(三)違反使用規定並造成一定後果的。
領用人的義務
領取《進滬車輛通行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履行與公安機關簽署《責任書》和《承諾書》的義務,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的臨時性管制措施。
(二)保證車輛進滬時不隨車攜帶爆炸物、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不攜帶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物品和法律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
(三)不轉讓或偽造、變造、倒賣《進滬車輛通行證》,一旦遺失或被盜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四)一般情況下不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因將粘貼有《進滬車輛通行證》車輛借與他人使用造成一定後果的,持證單位和個人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反上述規定的,公安機關將收繳《進滬車輛通行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