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10月1日,新疆各族人民歡慶自治區成立
新疆農業區的土地改革完成後,政治、經濟、文化事業有了相當的發展,大批少數民族幹部得到培養,維吾爾族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民族區域自治工作已經完成,建立以維吾爾族為主體的省級自治區的條件業已成熟。因此,1955年1月中共中央新疆分局發出《關於成立省級自治區的指示》,要求把建立以維吾爾族為主體的省級自治區,作為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來對待。並指出:建立省級自治區的目的就是進一步提高各族人民對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認識和愛國主義覺悟,加強和鞏固各民族間的信任和團結,進一步發揮維吾爾族和其他各民族的積極性,促進各族人民政治、經濟和文化等項事業的發展,逐步共同向社會主義過渡。
黨中央就新疆建立省級自治區的原則、方針、步驟作出了明確的指示。中央指出,在新疆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一項極為重大的政治任務,必須強調愛國主義教育,這在新疆有更為重大的實際意義;必須堅持有利於民族團結的原則,要通過推行民族區域自治,更進一步加強和發展新疆各族人民的團結合作。1955年4月,中共中央復電新疆分局,同意新疆建立省級民族區域自治的名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同時還指示:在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過程中,務必深入進行教育工作,除繼續防止和克服漢族幹部中的大漢族主義思想殘余外,亦須注意防止和克服維吾爾族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中的大民族主義思想傾向。中央重申:維吾爾族是新疆地區的大民族,在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後,應該更加注意照顧其他少數民族,以利進一步增加新疆各民族的團結,進一步發展新疆各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事業。
1955年9月1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決議,批准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的議案,成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撤銷新疆省建制,並以原新疆省的行政區域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行政區域。至此,成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準備工作就緒。
1955年9月20日,新疆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在烏魯木齊隆重召開;9月30日,會議選舉產生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正式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撤銷新疆省建制。賽福鼎艾則孜(維吾爾族)當選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主席,高錦純、買買提明伊敏諾夫(維吾爾族)、帕提汗蘇古爾巴也夫(哈薩克族)當選為副主席,委員37人,有維吾爾族、漢族、哈薩克族、蒙古族、回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塔塔爾族、烏孜別克族、錫伯族、達斡爾族等民族構成。1955年10月1日,烏魯木齊各族各界群眾6萬多人在人民廣場舉行盛大集會,慶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這是新疆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國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重大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