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當局開放赴大陸探親後,特別是國務院于1988年7月3日頒布了《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以來,臺灣同胞來大陸投資十分踴躍,形成熱潮。1993年初,尤其是在具有深遠意義的“汪辜會談”的影響下,臺灣同胞在大陸的投資熱潮,持續升溫上漲。
翻開相關資料,一些驚人的數字都會呈現在我們眼前,1992年臺胞投資項目和協議金額超過歷年總和,1993年臺胞投資大幅度增長,全年新增臺灣同胞投資項目超過一萬項,協議金額超過100億美元。原來在那幾年,臺商在大陸的投資每年都是以2到3倍的速度在增長。但據中國社科院的朱磊博士介紹說,那段時期雖然臺商投資大陸勢頭很好,但他們大多秉持一個短平快的原則,而且不敢做較大項目的投資,那這又是為什麼呢?
“從1988年起一直到1994年,每年都有大量的臺商來大陸投資,當時臺灣方面還是不容許這麼做的,很多人都擔心回去後會遭到追究。就是因為心態的原因,當時來大陸投資的臺商都是抱著短平快的原則,投資小,這種情況一直到保護法頒布之後才有了大的投資。” 朱磊說。
當初,為了適應形勢的需要,國務院在1988年出臺了《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規定有力地促進臺商來大陸投資。但其後就開始有臺商不斷反映,這些規定並非法令,臺商的財產人身安全缺乏保障。這個時候,就彰顯了一部高位階的法律適時出爐來給予他們保障:
“1987年後,臺商來大陸投資開始迅速增加,尤其是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後,臺商們看準大陸會繼續推動改革開放,所以有越來越多的臺商來大陸投資,那兩年每年都有2到3倍的速度在增長,這樣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規模上都需要一部高位階的法律來進行規範,而保護法頒布後,很多臺商也才表示感覺有了穩定的保障。”
1994年3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就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保護法的出臺激起了臺商投資大陸的激情。隨後的發展也證明當初決策的正確,但隨之而來的又有一個問題,那就是隨著臺胞投資數額增大,結構趨向多元,投資區域向內地省、市擴展,一些具體的問題也隨著而來,比如說臺商投資方式、如治理“三亂”、以及人身自由、仲裁訴訟、貸款及臺商子女教育,這些都需要明確的規定,而之前的保護法針對這些問題無疑便有些籠統。在這樣的背景下,為了保護臺灣同胞的投資積極性,能夠切實維護好臺胞的合法權益,1999年12月7日,國務院又出臺了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實施細則。這樣,整個保護法就比較完善了:
“很多事情不是一時就可以解決的,1994年制定法律的時候,對於一些問題的還是比較籠統的,隨著時間的推移,一些問題就越來越具體了,如臺商的投資方式、仲裁訴訟、貸款及臺商子女教育等問題,這些都需要解決,所以1996年開始,相關部門就開始做調研,到1999年便出臺了實施細則,這就和之前的保護法形成了一個整體框架,相對也比較完善,這對促進兩岸經貿作用有很大幫助。”
2009年是《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頒布15週年,回顧臺商在大陸的發展歷程,我們不難梳理出保護法頒布的重要性和她積極的意義。從具體數值變化上來看,臺灣對大陸的投資總額大幅度上升。尤其在1990年代的兩次涉臺投資立法完善年份1994年和1999年期間,臺胞投資情況都呈現了不同程度的變化。臺胞對大陸投資由1987年80家,合同投資金額約1億美元,到1998年累計已4萬多家,合同投資金額400多億美元。儘管1997年以來臺灣當局進一步實施“戒急用忍”政策,對臺胞赴大陸投資採取一系列新的限制措施,但仍有大量臺胞到大陸投資,1998年臺胞投資項目為2970個,實際利用臺資29.2億美元。與其他地區相比,祖國大陸仍是臺灣對外投資的最大地區。由此可見,法制環境的完善,尤其是《臺灣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實施,對臺胞投資確有積極作用。
另外,根據最新的統計,到2008年底,兩岸貿易已經突破了8000億美圓,臺商直接投資大陸和經第三地投資大陸的資金已經有1000億美圓左右,而我們也相信,在這一個個數字背後,無疑都與這部保護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
“保護法的出臺有著很大的意義,首先使得相關部門可以依法辦理一批投訴案件,為臺商落實他們需要解決的問題;另外依靠這部法,也初步建立起了一種保護臺商的機制;最後她就是為促進兩岸的經濟貿易做了很大貢獻,最新的統計,2008年底,兩岸貿易已經突破了8000億美圓,臺商直接投資大陸和經第三地投資大陸的資金也有1000億美圓左右,這其中都有她的貢獻,另外我們看到,現在臺胞投資大陸呈現了加快發展的趨勢,相信這對大陸對臺灣都有著好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