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政[1999]13號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加快福建省海峽兩岸農業合作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的建設步伐,擴大對臺農業資金、品種、技術及設備的引進和交流合作,根據中央賦予福建的“特殊政策、靈活措施“和國家產業政策,按照”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原則,”大中小項目並舉“的方針,結合我省農業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一、鼓勵投資項目
臺商可以採取合資、合作、獨資、承包、租賃、收購等方式在實驗區投資開發經營以下農業項目:
糖料、果樹、蔬菜、花卉、牧草等農作物優質高產新品種、新技術開發;蔬菜、花卉無土栽培系列化生產;林木營造及林木良種引進;優良種畜種禽、水產苗種的引進和繁育、名優特水產品養殖;農副產品的加工、保鮮、貯藏、運輸及其開發、加工產品的銷售;飼料添加劑、蛋白質源、高效低毒農藥、化肥、農膜等農業生產資料及節水灌溉設備、農業機械生產等技術和新產品開發;水利、水電、圍墾等農業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開發利用;休閒觀光農業;生態環境整治、建設和開發;農業科研、教育、資訊諮詢的交流與合作等。
二、稅收優惠政策
(一)臺商投資開發經營農業項目,凡實際經營期在10年以上,經省科委等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的,報當地國稅徵收機關批准,從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免征期滿後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臺商投資農業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納稅後憑入庫稅單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全額返還;第6年至第10年繳納的所得稅,納稅後憑入庫單由同級財政部門返還50%。
(二)臺商投資屬我省特別鼓勵的農業項,種養業投資總額在100萬美元以上、農業加工業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對其頭兩年繳納的增值稅中屬於地方分成的部分,納稅後憑入庫單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全額返還;第3年至第5年繳納的增值稅中屬於地方分成的部分,納稅後憑入庫單由同級財政部門返還50%。
(三)臺商投資開發經營農業項目,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其農業特產稅可給予適當減免優惠;臺商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塗水面從事農業生產的,經縣級財政部門批准,其農業特產稅從收入年度起,准予免稅1-3年;納稅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可延長至5年。臺商引進優良種苗、種畜,種植、養殖並出口創匯的項目,其繳納的農業特產稅,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予以返還50%。
(四)對1994年1月1日以後成立的臺資企業採用國內農業原料生產加工出口的產品,稅收上實行出口退稅。對出口農產品年創匯超過500萬美的臺商投資企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在5年內其繳納農業特產稅可予減半返還企業,專項用於增加農副產品出口。
(五)臺商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的,其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六)臺商獲得土地使用權後再轉讓,經批准,用於工業和第三產業項目開發的,可按扣除“三通一平”費用後取得的收入徵收營業稅;對臺商填海、圍墾所造的土地,以地招商轉讓土地使用權從事工業和第三產業項目開發的,可扣除填海、圍墾造地投資成本後取得的收入徵收營業稅。
(七)臺商合資、獨資、合作農業企業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時,可暫免征土地增值稅;臺商合資、獨資、合作企業從事農業開發項目所使用的土地,暫不徵收土地使用稅。
(八)臺商投資企業為履行農副產品出口合同而進口的化肥、農藥、農膜、包裝物等生產資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能核定消耗定額的,海關給予保稅進口。臺商投資舉辦良種、良畜(禽)試驗推廣項目,其引進的優良種子、種苗、種畜(禽)憑農業部、林業部、國家瀕危辦簽發的進口審批單到海關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臺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的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外)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數量合理的配套件、備件,憑省外經貿委、省計委或省經貿委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三、土地優惠政策
(一)臺商投資農業開發項目,可採取承包經營方式,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開發生產確需佔用耕地的,應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報批手續;開發荒山、荒坡、荒水、荒灘和圍墾造田、中低產田改造,依照《福建省開發耕地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報批;其他項目開發應先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年限與企業經營期限一致,期滿後可依法申辦延期手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長為50年。以上項目在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內免繳土地使用費。
(二)臺商在規劃範圍內投資填海造地或圍墾造地,在所造土地進行農業綜合開發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在50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填海、圍墾所造的土地,如不適合發展農業項目,經批准,可進行工業、第三產業等項目的綜合開發經營,其土地出讓金按扣除相應面積圍墾投資成本後繳納,土地使用年限最高為50年。
(三)臺商利用荒山、荒坡、荒灘、荒水進行農業綜合開發,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屬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在付足徵撥用地所發生的費用後,可免繳50%的土地出讓金;屬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可免繳土地使用費30年(含建設期);農村集體土地可允許臺商通過承包或租賃形式取得國有土地經營權。
(四)臺商投資開發淺海灘塗,開發使用期限為50年,在使用期限內自主經營。
(五)臺商投資水利、水電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比照執行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電力項目的有關政策;臺商投資農業減災防災“五大防禦體系”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除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相應的土地、水域、淺海灘塗的使用權等作為補償外,允許投資者從當地政府收取的有關收費中獲取一定比例的收益,以加速投資的回收。
四、其他優惠
(一)臺商投資種養業在100萬美元以上、農業加工業在3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經批准可降低註冊資本佔投資總額的比例;把臺商投資農業的重點項目列入臺資配套資金計劃,優先安排配套資金,銀行優先提供流動資金貸款;享受比其他行業更優惠的配套第三產業佔地比例;允許適當擴大與項目相關的經營範圍,可設立銷售點專營其自產產品;允許臺商進入農產品倉儲、運輸領域。
(二)臺商投資開發經營農業項目,其生產的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除國家明令禁止內銷的產品外,凡外匯能自求平衡的,其內銷比例不受限制。
(三)臺商投資興辦貿工農技相結合的農業企業集團,報地市政府批准認定後,以經營農副產品出口的集團企業,在出口退稅和資金貸款方面予以優先安排;涉及出口配額許可證予以優先保證。
(四)臺商投資項目的新產品,凡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經省科委認定後,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五)積極實行招商代理制,鼓勵臺商或臺灣行業協會、行業公會代理實驗區農業招商業務,協助實驗區組織農業項目上島直接舉辦招商活動。對大力推進實驗區農業經貿、科技合作交流的臺商,有關部門優先辦理有關手續。
(六)引進臺灣農業專家進行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新設備及管理經驗的培訓、指導、推廣的項目,經批准可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智力引進的優惠政策。
(七)對臺灣投資農業項目按時限審批辦結並簡化收費手續。對需要上報上級批准的農業投資項目,本著“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原則,幫助優先審批與工商企業登記註冊。對涉及臺商投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參照《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除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由稅務部門徵收的各種費用外,(現行有社會事業發展費和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按收費手冊的項目和標準開具收費通知書,臺商企業持收費通知書到當地政府指定的收費機構交費。對省市政府批准出臺的收費項目,經個案批准允許對臺資企業適當減免征收。
(八)為加快實驗區建設,福州、漳州兩市實驗區規劃開闢重點合作區和示範區,凡進入合作區和示範區經省海峽兩岸農業合作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項目,除享受本規定上述各項優惠條款外,經批准還可以享受以下優惠:對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的臺資企業先增加其配額許可證數量,鼓勵農產品返銷臺灣;設立保稅倉庫和保稅工廠,海關可優先審批;允許創辦為農業綜合開發服務的機構。
五、 實驗區的臺資農業企業在其他地市的分支機構,從事農業開發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
六、本規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權省海峽兩岸農業合作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